法律论证的听众
字数 495 2025-11-16 07:42:08
法律论证的听众
法律论证的听众是指论证所面向的对象,其特质直接影响论证策略的选择与有效性。听众可分为普遍听众(理性主体)与特殊听众(如法官、当事人),论证需兼顾其理性预期与具体情境。
一、听众的分类与特征
- 普遍听众:抽象的理想理性群体,要求论证符合逻辑一致性与普遍价值。例如,法学理论中诉诸“理性人”标准。
- 特殊听众:包括法官、陪审团、当事人等具体对象,其专业背景、利益立场需被针对性回应。如对法官强调先例,对当事人侧重情感共鸣。
二、听众对论证策略的影响
- 修辞适配:根据听众调整语言风格(如专业术语或通俗表达)。
- 前提选择:听众接受的共识可作为论证起点(如法律原则或社会常识)。
- 说服路径:对理性听众侧重逻辑推演,对情感听众辅以道德或后果论证。
三、实践中的听众分析
- 司法场景:法官作为核心听众,需结合法律规范与个案正义;陪审团则需简化专业复杂性。
- 立法辩论:听众扩展至公众与利益集团,需平衡政策合理性与民意接受度。
四、理论与意义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强调听众中心性,论证的有效性取决于听众的认同。忽视听众可能导致“正确但无效”的论证,如过度技术化而脱离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