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驰名商标
字数 1348 2025-11-16 11:11:19
经济法中的驰名商标
第一步:驰名商标的基本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为市场所熟知的商标。它与普通商标的关键区别在于,其保护并不严格依赖于是否在中国注册,而是基于其在市场活动中建立起来的广泛知名度和美誉度。其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对驰名商标提供了强于普通商标的特殊保护,以制止“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步: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个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并非由商标持有人自我宣称,而是需要根据法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但不限于此):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这是核心因素。“相关公众”包括与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消费者、生产商、经销商等。
-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如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 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广告投放、促销活动、参与展会等。
-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过去是否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被认定过。
- 其他使该商标驰名的因素:如商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利润等经济指标。
第三步: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具体的商标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应权利人的请求,主管机关才会就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认定途径主要有三种:
- 行政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认定。
- 司法认定:在商标民事或行政纠纷诉讼案件中,由审理案件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第四步: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将获得跨类别的特殊保护,这是其核心价值所在。具体体现在:
-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防止他人将驰名商标用于完全不相关的领域,从而稀释其显著性或污损其声誉。
- 对企业名称的特殊规制: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 对域名保护的强化:恶意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权利人有权主张权利。
第五步:驰名商标保护的限度与注意事项
驰名商标的保护并非绝对和无限制的。
- 禁止权利滥用:法律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规定旨在让驰名商标回归其作为法律保护手段的本质,而非市场营销工具。
- 个案效力:在某个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效力主要及于该案件,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重要参考,但并非一劳永逸的“免检金牌”。
- 动态性:商标的知名度是动态变化的,曾经的驰名商标若后续知名度下降,可能无法再获得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