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语用学
字数 1669 2025-11-16 13:31:37
法律论证的语用学
第一步:理解“语用学”的基本概念
语用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它研究语言在特定语境中的实际使用,以及语言使用者如何通过语境来理解和产生意义。其核心关注点不是句子本身的字面含义(这是语义学的研究范畴),而是说话者的意图、听话者的理解、对话发生的场景、社会关系以及共享的背景知识等如何共同影响语言的意义。一个经典的语用学原则是“合作原则”,即对话双方通常会假定对方是合作的,会提供适量、真实、相关且清晰的信息。
第二步:将语用学引入法律论证领域
法律活动本质上是高度依赖语言的活动。法律论证的语用学,就是将语用学的视角和方法应用于法律论证过程。它认为,法律论证的有效性并不仅仅取决于其逻辑形式的正确性(语形学)或命题内容的真值(语义学),更取决于论证在具体的法律实践语境中是否能被相关“听众”(如法官、对方律师、当事人、公众)成功地理解和接受。它关注的是法律论证作为一种“言语行为”如何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写作、立法讨论等具体场景中实现其说服、证立和裁决的功能。
第三步:语用学视角下的法律论证核心要素
- 语境敏感性:法律论证的意义高度依赖于语境。同一个法律条文,在刑事案和民事案中解释可能不同;法官在庭审中的发言与在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同。语用学要求我们必须考虑论证发生的具体制度性语境(如审判程序、审级)、社会语境和即时情境。
- 听众导向:论证的目的是为了说服特定的听众。法律论证的语用学强调,论证者必须根据听众的特点(他们的知识背景、价值观念、法律角色等)来调整论证策略。向最高法院法官陈述的理由与向陪审团陈述的理由,在表达方式和侧重点上会有显著差异。
- 言语行为理论:该理论认为说话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在法律论证中,法官的判决宣告(“本院判决如下…”)、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我承诺…”)、立法机关的立法(“兹制定…”)都是在执行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语用学分析这些言语行为成功需要满足的条件(如说话者的权威性、程序的正当性等)。
- 会话含义与推定:法律论证中充满了未明言但通过语境可以推定的含义。例如,当一方未能反驳某项证据时,法官或对方律师可能会根据“合作原则”推定其默认了该证据的效力。律师在辩论中提出的暗示、法官在提问中流露的倾向,都属于需要语用学分析的内容。
第四步:语用学在法律论证中的具体应用
- 法律解释:语用学为超越文义解释提供了理论支持。在解释法律条文时,法官会考虑立法者的意图(一种语用意图)、法律颁布时的社会背景以及当前适用该法律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目的解释、体系解释都包含语用考量)。
- 法庭辩论:律师的辩论策略是语用学的典型体现。如何选择措辞以引发陪审团的共鸣,何时提出反对意见,如何通过提问引导证人,如何回应法官的提问,这些都涉及对法庭这一特定话语场域的语用规则的把握。
- 法律文书写作:判决书、起诉状、代理词等文书的写作,需要考虑到读者(当事人、上级法院、社会公众)。文书的结构、语气、详略程度都需要进行语用学上的设计,以达到最佳的说理和沟通效果。
- 证据分析:对证人证言的理解需要语用学分析。证人的表述是否清晰、有无隐瞒、是否受到询问方式的影响,这些都需要结合询问的语境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含义。
第五步:语用学视角的独特价值与局限
- 价值:它使法律论证研究从静态的文本分析转向动态的交际过程分析,更贴近法律实践的真实面貌。它强调了法律论证的“人”的维度(意图、理解、互动)和“社会”维度(权力、制度、文化),弥补了纯粹逻辑分析或语义分析的不足。
- 局限:语用学分析本身可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为对意图、语境效果的判断可能因人而异。它难以提供像逻辑公式那样精确的评估标准,更多是提供一种批判性的分析工具。
总结:法律论证的语用学揭示了成功的法律论证不仅是一个“真”与“假”的问题,更是一个在复杂语境中如何“有效”沟通和说服的问题。掌握其精髓,意味着法律人能够更敏锐地洞察法律话语背后的权力关系、交际策略和社会功能,从而成为更高效、更精准的沟通者和论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