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减免
字数 1479 2025-11-16 14:42:35
诉讼费用减免
第一步:基本概念
诉讼费用减免是指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时,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可以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权,确保其不因经济原因而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体现了司法为民和公平原则。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性质
- 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专门对“司法救助”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含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 制度性质:诉讼费用减免属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而非法院的恩赐。其性质是国家对诉讼成本的承担,以确保司法可及性。
第三步:适用条件(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
减免的适用条件主要围绕“经济困难”这一核心展开,但减交和免交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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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 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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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应当”意味着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必须批准,没有自由裁量权。
第四步:申请与审查程序
- 申请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本人。通常由原告或上诉人提出,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告提出反诉),被告也可以成为申请人。
- 申请时间: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一并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材料:
- 书面申请书,说明理由和请求减免的数额。
- 证明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有效证明,如低保证、失业证、残疾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贫困证明等。
- 法院审查:
-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
- 审查重点是申请人是否确实存在经济困难,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减免条件。
-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裁定)通知申请人。
第五步:法律效果与后续事项
- 批准减免的效果:一旦法院裁定准许减免,当事人即可在减免的范围内不再承担缴纳相应诉讼费用的义务。案件得以正常进行审理。
- 不予批准的后果: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仍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 虚假申请的责任:当事人骗取诉讼费用减免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步: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费用缓交的区别:缓交是允许延期缴纳,最终仍需缴纳;而减免是部分或全部免除缴纳义务,无需再缴。
- 与法律援助的区别:法律援助主要解决的是律师代理费等法律服务费用问题,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实施;诉讼费用减免解决的是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问题,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查批准。二者可以同时申请,互不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