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滥用
字数 1479 2025-11-16 16:43:04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滥用
第一步:权利滥用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违背了法律设定该权利的初衷,不正当地限制了竞争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权利人虽然在形式上拥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但其行使权利的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正当界限。
第二步:权利滥用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为避免混淆,需明确权利滥用与以下概念的区别:
- 与知识产权无效的区别:权利滥用行为发生时,相关知识产权本身可能是有效、成立的。而知识产权无效是指该权利自始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
- 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权利滥用是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而一般侵权是未经许可实施了受权利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 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区别:二者有交叉,但侧重点不同。权利滥用是一个更广的概念,其判断不一定以权利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更侧重于行为本身的不正当性。而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通常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要件。
第三步:权利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权利滥用在实践中形态多样,常见类型包括:
- 拒绝许可: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将其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特别是当该知识产权是进入相关市场所必不可少的设施时。
- 搭售:强迫被许可人在接受其所需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同时,接受其不需要的另一项知识产权或产品。
- 不质疑义务条款: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对许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 专利丛林与专利伏击:通过积累大量专利(尤其是重叠的、模糊的专利)或隐瞒其专利信息待行业标准采纳后再主张权利,来阻碍技术创新或向实施者索取高额许可费。
- 滥发侵权警告函:在权利基础不稳定或明知对方未侵权的情况下,向竞争对手的交易方或公众发送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第四步:规制权利滥用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对权利滥用的规制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
-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是规制权利滥用的根本性原则。
- 知识产权单行法:
- 《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商标法》第七条也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制(详见《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及相关配套指南)。
第五步: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一旦权利行使行为被认定为滥用,权利人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 在侵权诉讼中可能无法获得救济:被控侵权人可以以权利人滥用权利进行抗辩。如果法院认定构成权利滥用,可能会驳回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例如,在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中,权利人若违反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其提出的禁令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 承担民事责任:因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如果权利滥用行为同时构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六步:权利滥用的抗辩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证明权利人存在权利滥用行为,来对抗其诉讼请求。这是一种重要的防御性策略。成功主张权利滥用抗辩,关键在于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且损害了竞争或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