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在先使用
字数 1308 2025-11-16 19:04:25
知识产权法中的在先使用
步骤一:概念界定
在先使用是指在某项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或专利权)被正式授予之前,他人在不知情且无恶意的情况下,已经在商业活动中独立地、持续地使用了与该权利客体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技术方案。
步骤二:核心构成要件
要主张在先使用抗辩并获得相应权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严格条件:
- 时间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注册或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这是“在先”最根本的体现。
- 主观善意:使用人必须是基于自身独立的创作或设计,或者通过合法渠道获知并使用,而非通过抄袭、窃取等不正当手段从未来的权利人处获得。即不知晓也不应知晓他人的申请行为。
- 持续使用:在先使用行为必须在权利人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并且持续使用至该权利被授予时。仅仅有使用的意图或短暂、中断的使用通常不被认可。
- 具有一定影响(尤其在商标领域):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使用,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一定声誉或影响力。这是为了避免他人随意利用此规则抢占市场。
步骤三:法律效力与权利范围
满足条件的在先使用人可以获得一项特殊的权利,即“在先使用抗辩权”或“先用权”。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 侵权抗辩: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注册商标权人或专利权人)起诉在先使用人侵权时,在先使用人可以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法定抗辩事由。
- 权利限制:这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专有权的限制,旨在平衡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与在后取得的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体现公平原则。
- 范围限定:在先使用人的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通常,其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这包括:
- 地域范围:一般限于该使用行为在申请日前已经实际开展业务活动的地域。
- 规模范围:通常不能超出申请日前的使用规模和方式。例如,不能从原有的实体店经营大幅扩张至全国性的线上电商平台。
- 产品/服务范围:不能随意扩展到与原有业务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
步骤四:具体领域的应用差异
- 商标法领域:通常称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根据我国《商标法》,当注册商标权人要求禁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时,在先使用人可以主张其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注册商标权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专利法领域:通常称为“先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步骤五:制度价值与意义
设立在先使用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公平。
- 保护诚实劳动:保护那些在他人获得垄断性知识产权之前,已经通过自身诚实经营和投入创造价值的市场主体,避免其因他人后来的注册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失,体现了对既有投资和市场秩序的尊重。
- 防止权利滥用:防止个别主体利用知识产权注册制度,抢注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或技术,进行“权利讹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利益平衡: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