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
字数 1217 2025-11-16 19:09:36
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
第一步:调查取证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行政违法事实,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收集、调取、固定和审查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它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准确认定,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二步: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调查取证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 全面客观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全面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重、有无主观过错以及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各种证据,不能偏听偏信或选择性取证。
- 程序合法原则:调查取证的步骤、方式、时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例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证据。
- 公正原则:调查人员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保持中立立场,避免先入为主,确保取证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步: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与手段
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多种调查取证的手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询问当事人与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 检查场所、设施或物品: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物品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 抽样取证:从大批量的涉案物品中抽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鉴定。
- 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
- 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文件、监控录像等资料。
- 委托鉴定:对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步: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在行政处罚中,证据的种类与诉讼中的证据类型相似,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每一种证据都必须满足“三性”要求:
- 真实性: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伪造、变造的。
-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的违法事实存在内在联系。
- 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步:调查取证的终结与证据审查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对收集到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形成证据链,以确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证据不足,应当补充调查。只有当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性质、情节及后果时,才能进入案件处理的下一环节(如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欺诈、胁迫)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