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内容
字数 1015 2025-11-16 19:26:03
缔约内容
第一步:缔约内容的基本概念
缔约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所达成的合意中,所包含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它是合同的实质和核心,决定了当事人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以及不能做什么。没有具体内容的合意,合同便无法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法履行。
第二步:缔约内容的构成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明确合同的主体。
- 标的: 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买卖合同的货物、服务合同的劳务。
- 数量: 使标的得以具体化的条件。
- 质量: 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标准。
- 价款或者报酬: 取得标的物或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何时、何地、如何完成义务。
- 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 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需注意,上述条款中,除“当事人”和“标的”为合同的必备要素(缺少则合同不成立)外,其他条款为非必备要素。若当事人对非必备要素约定不明,可以后续协议补充或通过法律解释规则确定,不影响合同成立。
第三步:缔约内容的确定规则
当缔约内容(特别是非必备要素)约定不明确时,法律提供了确定的规则,以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适用顺序如下:
- 协议补充: 首先鼓励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进行补充。
-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结合合同中已明确的条款或双方公认的交易习惯来解释。
- 适用法律的补充性规定: 若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则直接适用法律的明确规定。例如: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依次按照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四步:缔约内容的合法性要求
缔约内容必须合法,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法性要求包括: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内容不得与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如买卖禁止流通物)。
- 不违背公序良俗: 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 标的须确定、可能: 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可能实现的,虚构或自始客观不能履行的标的会导致合同无效。
不合法的缔约内容将导致合同无效,无法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