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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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基本概念与国内法背景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法律关系,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或设定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分该财产。在国内法(如普通法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国际私法中的信托问题,核心是解决含有涉外因素的信托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 -
信托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信托法律关系具有涉外性时,便会产生法律冲突。主要原因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国籍或惯常居所不同、信托财产位于国外、信托管理地在国外、受益人居住在国外等。不同国家对信托的成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差异巨大,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有成熟的信托制度)与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无信托概念或制度不同),导致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
信托关系的识别
在运用冲突规范前,需先进行识别,即判定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属于“信托”。法院地法常被用作识别的依据。关键在于判断该法律关系是否具备信托的核心特征:财产权的转移、受托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需将其与代理、遗嘱执行、第三人利益合同等类似制度区分开。 -
信托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对于信托的法律适用,现代趋势是采用分割方法,对信托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 信托的有效性、解释、效力及管理:通常适用委托人选择的法律。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委托人未明示选择,或选择无效,则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会考虑信托管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信托目的实现地等因素。
- 信托设立人的能力:关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能力,通常适用关于一般行为能力的冲突规范,可能是当事人的属人法(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或与设立行为本身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信托财产的转让: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这一物权行为,通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信托的形式有效性:信托设立形式(如遗嘱信托、书面文件)的有效性,通常适用行为地法或信托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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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与统一化努力
为促进信托法律适用的统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5年制定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该公约明确了信托准据法的确定规则(首要原则是当事人选择,无选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法),并对信托的承认规定了最低标准。该公约对协调不同法系国家的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中国关于信托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对信托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该条规定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无选择时,提供了两个并列的可选连接点:信托财产所在地和信托关系发生地,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