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应急管控”制度
字数 1214 2025-11-16 22:08:23

资源保护法中的“应急管控”制度

第一步:理解“应急管控”的基本概念
“应急管控”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紧急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采取各种必要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以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资源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制度。其核心目标是应对“紧急状态”,防止资源与环境灾难的发生或扩大。

第二步:明确“应急管控”的触发条件
并非任何资源问题都会启动应急管控。其触发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 突发环境事件: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化学品泄漏、油品泄漏)、核与辐射事故、尾矿库溃坝等,已对或可能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2. 生态安全危机:如重大外来物种入侵、森林草原重大火灾、重大生物疫情等,可能引发生态系统崩溃。
  3. 资源供给严重中断风险:如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面临污染风险,威胁城乡供水安全。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紧急情况

第三步:掌握“应急管控”的主要措施
一旦符合触发条件,依法有权的主体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性措施,这些措施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

  1. 划定和公布预警区域:明确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地理范围。
  2. 责令停止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产、停排。
  3. 发布限制或禁止性命令:如禁止在特定水域捕捞、取水,限制或禁止机动车通行,疏散转移受影响区域的居民。
  4. 调集和征用应急物资与设备:为应对危机,政府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5. 组织应急监测:加密对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频次,实时评估事态发展。
  6. 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指导公众做好安全防护。

第四步:了解“应急管控”的实施主体与程序

  1. 实施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资源、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应急管控,由共同的上二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2. 启动程序:达到规定条件时,由负有职责的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的建议,人民政府根据授权和预案规定决定并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情况紧急时,主管部门也可依法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3. 终止程序: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解除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

第五步:认识“应急管控”的法律保障与责任

  1. 法律依据:该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资源法律中。
  2. 公民、企业的义务:在应急管控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若不服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政府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做好应急准备、迟报瞒报信息、不履行职责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资源保护法中的“应急管控”制度 第一步:理解“应急管控”的基本概念 “应急管控”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紧急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采取各种必要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以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资源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制度。其核心目标是应对“紧急状态”,防止资源与环境灾难的发生或扩大。 第二步:明确“应急管控”的触发条件 并非任何资源问题都会启动应急管控。其触发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突发环境事件 :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化学品泄漏、油品泄漏)、核与辐射事故、尾矿库溃坝等,已对或可能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造成严重损害。 生态安全危机 :如重大外来物种入侵、森林草原重大火灾、重大生物疫情等,可能引发生态系统崩溃。 资源供给严重中断风险 :如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面临污染风险,威胁城乡供水安全。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紧急情况 。 第三步:掌握“应急管控”的主要措施 一旦符合触发条件,依法有权的主体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性措施,这些措施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 划定和公布预警区域 :明确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地理范围。 责令停止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产、停排。 发布限制或禁止性命令 :如禁止在特定水域捕捞、取水,限制或禁止机动车通行,疏散转移受影响区域的居民。 调集和征用应急物资与设备 :为应对危机,政府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组织应急监测 :加密对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频次,实时评估事态发展。 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指导公众做好安全防护。 第四步:了解“应急管控”的实施主体与程序 实施主体 :主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资源、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应急管控,由共同的上二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启动程序 :达到规定条件时,由负有职责的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的建议,人民政府根据授权和预案规定决定并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情况紧急时,主管部门也可依法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终止程序 :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解除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 第五步:认识“应急管控”的法律保障与责任 法律依据 :该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资源法律中。 公民、企业的义务 :在应急管控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若不服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做好应急准备、迟报瞒报信息、不履行职责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