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延续程序
字数 811 2025-11-16 22:39:46
行政许可的延续程序
行政许可的延续程序,是指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被许可人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长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法定步骤、方式和时限。其核心在于确保许可活动的连续性,同时保障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管。
-
概念与启动条件
- 延续程序始于被许可人的申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有有效期的(如许可证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通常为30日或更早,具体看规定)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若有效期届满后才提出,则可能被视为一个新的许可申请,而非延续。
-
申请与受理
- 被许可人需提交延续申请书,并通常需附上原行政许可证件、证明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如持续达标的检测报告、无违法记录的证明等)。
-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或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与决定
- 行政机关受理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审查重点是被许可人在整个许可有效期内是否持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仍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 基于审查结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受理之日起20日内,复杂情况可延长10日)作出决定:
- 准予延续:经审查,被许可人符合所有条件,行政机关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换发或加注新的行政许可证件。
- 不予延续:经审查,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已不再符合许可的法定条件,且无法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救济途径。
-
“默示批准”规则的适用
- 为保护申请人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此为“默示批准”或“逾期视为同意”规则。但此规则仅适用于被许可人没有违法行为、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若行政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存在不应延续的情形,即使逾期,也不能视为批准,而应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