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先行赔付”
字数 1238 2025-11-16 23:00:52
证券法中的“先行赔付”
第一步:概念与定义
先行赔付是指证券违法行为(如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发生后,在法律责任主体(如发行人、中介机构)的最终行政或司法责任尚未确定前,由相关责任方先行向受损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的制度。其核心目的是快速弥补投资者损失,避免因诉讼程序漫长导致投资者权益长期悬置,同时缓解社会矛盾。
第二步: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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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3条首次明确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先行赔付。
- 该制度是对《证券法》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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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违法行为已被监管部门初步认定(如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 投资者损失与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 责任主体自愿或经协商同意启动先行赔付。
第三步: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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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主体:
- 通常由潜在责任方(如保荐机构、控股股东)主动发起,或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协调推动。
- 示例:2013年“万福生科案”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设立专项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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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流程:
- 步骤1:责任方与投资者保护机构制定赔付方案,明确赔付范围、计算标准(如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及申请期限。
- 步骤2:通过公告、短信等途径通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 步骤3:投资者提交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如投服中心)审核确认。
- 步骤4:赔付资金直接划付至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若接受赔付,则视为放弃对责任方的后续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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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排:
- 资金来源于责任方预先设立的专项赔偿基金,与责任方自身资产隔离,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步:制度价值与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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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 效率高:缩短投资者获赔时间(通常数月内完成);
- 成本低:避免诉讼的司法成本和时间成本;
- 社会稳定性:减少群体性纠纷对市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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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性:
- 自愿性缺陷:依赖责任方主动发起,缺乏强制力;
- 赔付标准争议:部分方案可能简化损失计算,未完全覆盖投资者实际损失;
- 权利让渡风险:投资者接受赔付后需放弃诉讼,可能牺牲部分潜在权益。
第五步:实践案例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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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万福生科案(2013):首例由保荐机构主导的先行赔付,赔付金额约1.8亿元;
- 海联讯案(2014):控股股东设立基金赔付投资者,成为非中介机构主动赔付的范例;
- 欣泰电气案(2016):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出资5.5亿元设立赔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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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方向:
- 强制化探索:建议对重大欺诈发行案件强制要求责任方启动先行赔付;
- 标准细化:由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的损失计算指引,减少争议;
- 与诉讼衔接:允许投资者在接受部分赔付后保留对剩余损失的诉讼权。
总结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体系中的创新性救济机制,通过“先赔后责”平衡了效率与公平。未来需通过立法强化其强制性,并完善与代表人诉讼、调解等制度的衔接,形成多层次投资者赔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