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
字数 1460 2025-11-16 23:55:21

法律规避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特征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或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通过故意改变构成法律事实的连结因素(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从而人为地制造条件,使对其有利的冲突规范得以适用,最终实现适用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实体法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包括:

  1. 主观故意性: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明确意图。
  2. 行为连续性:当事人完成了一系列行为,包括改变连结因素和随后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结婚、订立合同)。
  3. 对象特定性:被规避的法律通常是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
  4. 结果既成性:当事人最终达到了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第二步: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被认定为法律规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主观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国法律的意图。这是法律规避与因其他正当理由(如工作、学习)改变连结因素的本质区别。
  2. 被规避的对象:被规避的必须是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如果该规范是任意性的,允许当事人选择,则不构成规避。
  3. 规避行为:当事人通过人为地改变一个或数个动态的连结因素(如住所、国籍)来实现规避。静态连结因素(如物之所在地)通常难以改变。
  4. 规避结果:当事人成功适用了对其有利的法律,并达到了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第三步:经典案例——“鲍富莱蒙案”
这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的里程碑式案例,有助于理解其运作机制。

  • 案情: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妻子欲与其离婚。但当时法国法律禁止离婚。于是,她先归化为德国国籍(德国法律允许离婚),在德国取得离婚判决后,又与一位罗马尼亚王子结婚。随后,鲍富莱蒙在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其妻的加入德国籍、离婚及再婚均属无效。
  • 判决: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该妻子加入德国籍的唯一目的是规避法国禁止离婚的法律,其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她在德国的离婚判决及再婚在法国均属无效。
  • 意义:该案确立了“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即当事人通过欺诈性手段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步:法律规避的效力与处理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各国理论和实践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 绝对无效说: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只要当事人存在规避意图,无论其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该行为一律无效。前述“鲍富莱蒙案”即采此说。
  2. 相对无效说(区分说):此为多数国家的实践。即区分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强行法还是外国强行法。
    • 规避内国法无效:如果当事人规避的是法院地国(内国)的强制性法律,则该行为无效。这是为了维护内国法律秩序的权威。
    • 规避外国法有效:如果当事人规避的是某一外国的强制性法律,则一般不认为其无效。因为一国法院没有义务去维护外国法律的权威,除非该外国法与内国的公共秩序密切相关。

第五步:法律规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 性质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私人的恶意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法院为维护本国根本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制度。
    • 发生时间不同:法律规避发生在当事人创设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公共秩序保留发生在外国法被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之后
    • 对象不同:法律规避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公共秩序保留针对的是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结果。
  2. 与反驳(反致)的区别

    • 主体不同:法律规避的主体是当事人;反驳(反致)是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采取的一种制度。
    • 目的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私人利益;反驳(反致)通常是法院为追求判决结果的协调或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法律规避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特征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或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通过故意改变构成法律事实的连结因素(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从而人为地制造条件,使对其有利的冲突规范得以适用,最终实现适用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实体法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包括: 主观故意性 :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明确意图。 行为连续性 :当事人完成了一系列行为,包括改变连结因素和随后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结婚、订立合同)。 对象特定性 :被规避的法律通常是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 结果既成性 :当事人最终达到了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第二步: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被认定为法律规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主观要件 :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国法律的意图。这是法律规避与因其他正当理由(如工作、学习)改变连结因素的本质区别。 被规避的对象 :被规避的必须是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如果该规范是任意性的,允许当事人选择,则不构成规避。 规避行为 :当事人通过人为地改变一个或数个动态的连结因素(如住所、国籍)来实现规避。静态连结因素(如物之所在地)通常难以改变。 规避结果 :当事人成功适用了对其有利的法律,并达到了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第三步:经典案例——“鲍富莱蒙案” 这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的里程碑式案例,有助于理解其运作机制。 案情 :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妻子欲与其离婚。但当时法国法律禁止离婚。于是,她先归化为德国国籍(德国法律允许离婚),在德国取得离婚判决后,又与一位罗马尼亚王子结婚。随后,鲍富莱蒙在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其妻的加入德国籍、离婚及再婚均属无效。 判决 :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该妻子加入德国籍的唯一目的是规避法国禁止离婚的法律,其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她在德国的离婚判决及再婚在法国均属无效。 意义 :该案确立了“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即当事人通过欺诈性手段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步:法律规避的效力与处理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各国理论和实践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绝对无效说 :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只要当事人存在规避意图,无论其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该行为一律无效。前述“鲍富莱蒙案”即采此说。 相对无效说(区分说) :此为多数国家的实践。即区分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强行法还是外国强行法。 规避内国法无效 :如果当事人规避的是法院地国(内国)的强制性法律,则该行为无效。这是为了维护内国法律秩序的权威。 规避外国法有效 :如果当事人规避的是某一外国的强制性法律,则一般不认为其无效。因为一国法院没有义务去维护外国法律的权威,除非该外国法与内国的公共秩序密切相关。 第五步:法律规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 性质不同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 私人 的恶意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 法院 为维护本国根本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制度。 发生时间不同 :法律规避发生在当事人 创设法律关系的过程中 ;公共秩序保留发生在外国法 被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之后 。 对象不同 :法律规避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公共秩序保留针对的是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结果。 与反驳(反致)的区别 : 主体不同 :法律规避的主体是 当事人 ;反驳(反致)是 法院 在适用冲突规范时采取的一种制度。 目的不同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 私人利益 ;反驳(反致)通常是法院为追求判决结果的协调或扩大内国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