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字数 883 2025-11-17 00:31:03
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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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罚款义务时,每日按原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加收的款项。其性质并非新的处罚,而是通过增加经济负担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履行原罚款决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
法律依据与目的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施加持续增加的经济压力,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罚款)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避免行政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
适用条件
适用“加处罚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严格条件:- 前提:存在一个合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该决定中包含罚款义务。
- 时间:当事人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期)缴纳罚款。
- 原因:逾期不缴纳罚款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等)。
- 程序: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了事先催告程序,告知当事人其将面临加处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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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 标准:加处罚款的数额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3%)计算。
- 上限:加处罚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原罚款的数额。例如,原罚款为1000元,则加处罚款最多只能加收1000元,连同原罚款,当事人最多需支付2000元。
- 起算与截止: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至当事人实际缴纳罚款之日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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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罚款的区别
特征 罚款 加处罚款 性质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目的 惩戒违法行为 迫使履行罚款义务 依据 因查明违法事实而作出 因不履行已生效的罚款决定而产生 次数 对一行为仅处罚一次 按日连续计算,直至履行 -
救济途径与减免
- 救济:当事人对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减免: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罚款,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批准后,相应的加处罚款可以减免。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加处罚款不停止计算,但若最终原罚款决定被撤销,加处罚款自然随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