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
字数 1338 2025-11-17 03:49:38
假释
第一步:假释的基本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核心在于“附条件提前释放”,条件成就(即平稳度过考验期)则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若违反条件,则可能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第二步:假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假释 vs. 减刑:减刑是直接减少原判刑期,一旦裁定,减少的刑期不再执行。假释是提前释放,但释放后有一个考验期,考验期内仍受法律约束,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 假释 vs. 缓刑:缓刑是法院在判决时宣告暂不执行原判刑罚,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假释是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法院裁定,适用于已服刑一段时间的罪犯。
- 假释 vs. 刑满释放:刑满释放是原判刑罚已全部执行完毕,无条件恢复自由。假释是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即恢复自由,但附有考验条件。
第三步:假释的适用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 对象条件: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刑法》有特别规定除外,例如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刑期条件: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 实质条件(核心条件):犯罪分子必须同时满足:
- 确有悔改表现: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关键性、决定性条件。需要综合考察罪犯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四步:假释的考验期
假释是附条件的释放,因此设定一个考验期限:
-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考验期内,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五步:假释考验期内的法定义务与法律后果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根据其表现,将产生两种法律后果:
- 成功的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失败的假释(假释的撤销):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假释将被撤销:
- 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新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撤销假释,依照“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 发现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即“漏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