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字数 1216 2025-11-17 04:52:35
经济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横向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核心特征是协议主体处于同一经济层级,是直接的竞争对手。
第二步:构成要件分析
要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通常需满足以下要件:
- 主体要件: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例如,两家生产同类产品的制造商、多家提供同种服务的供应商。
- 行为要件:经营者之间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包括明示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如行业协会的决议),以及虽无明确协议但彼此心照不宣、行动一致的“协同行为”。
- 目的或效果要件:该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实际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在执法实践中,只要行为目的具有反竞争性,即可认定违法,无需证明实际损害后果。
第三步:主要违法类型(核心表现形式)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定类型,均被视为严重的垄断行为:
-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即竞争对手之间联手统一制定、维持或变更价格。这是最典型的垄断协议,直接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竞争者之间通过协议限制产量或销量,人为制造稀缺,以维持高价。
-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竞争者之间瓜分市场,约定互不进入对方的销售区域,或划分客户群体,从而消除彼此间的竞争。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通过协议阻碍技术创新和进步,维持现有市场格局和利润。
- 联合抵制交易:多个竞争者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特定供应商、客户或其他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以排挤该相对人或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
第四步:法律后果与责任
一旦被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 行政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民事责任: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的调查开支。
- 刑事责任:在部分司法管辖区(如美国),参与核心卡特尔的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监禁。中国《刑法》也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一种横向垄断协议)规定了刑事责任。
第五步:豁免规则(例外情况)
并非所有经营者间的合作协议都会被禁止。如果协议能证明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能获得豁免:
- 积极效果:能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促进技术进步或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 不可或缺:协议所产生的限制竞争效果是实现上述积极效果所必不可少的。
- 利益共享: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非完全排除竞争:协议不会严重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
例如,为统一产品规格标准而达成的协议,或为应对经济不景气共同减产以缓解严重困难的协议,可能申请豁免,但需由经营者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