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权利外观的证明责任
字数 827 2025-11-17 05:44:50
表见权利外观的证明责任
第一步:理解“表见权利外观”的基本概念
表见权利外观,是指由本人的行为或本人应负责的原因,造成了存在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虚假表象,并使善意相对人对此产生了合理信赖。例如,甲公司将公章长期交由乙员工保管,乙用该公章与丙公司签订了超越其真实权限的合同。此时,乙持有公章这一事实,就构成了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见权利外观”。该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第二步: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步:分析“表见权利外观”构成要件中的证明责任
要让“表见权利外观”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如表见代理的成立),主张该权利的相对人(如上例中的丙公司)通常需要证明以下核心要件:
- 存在权利外观:证明存在足以使其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或处分权的外观事实(如持有公章、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
- 本人具有归责性:证明该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本人(如上例中的甲公司,因其管理公章不善)。
-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证明自己在与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并无权利,且对权利外观的信赖是合理的。
因此,对于上述要件的成立,证明责任主要在主张权利的表见相对人一方。
第四步:深入探讨“相对人善意”的证明责任特殊性
“相对人善意”(即不知情且无过失)这一要件,在证明责任上具有特殊性。实践中,相对人通常只需证明“权利外观”的存在,即可初步推定其主观上是“善意”的。此时,证明责任会发生转移。如果本人(如上例中的甲公司)主张相对人并非善意(如相对人明知乙员工无权代理),则应由本人就此“相对人恶意”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因为,“善意”是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而“恶意”作为其对立面,由主张该消极事实的对方来举证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