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字数 1323 2025-11-17 06:00:33
环境法中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其核心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非惩罚侵权人。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
第二步:核心构成要件
与传统侵权责任不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即侵权人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破坏植被等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行为。
- 发生了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客观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损害(如健康受损)、财产损害(如农作物减产)以及纯粹的生态环境损害。
- 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污染或破坏行为所导致的。
第三步: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环境侵权责任最核心的特征。
- 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破坏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大大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 举证责任倒置:在诉讼中,法律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具体而言:
- 受害人需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污染行为,以及自己遭受了损害。
- 侵权人需要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侵权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法院将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第四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是预防性的责任形式,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受害人或环境的现实及潜在威胁。
- 恢复原状:要求侵权人将受损的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如果无法完全恢复,可以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 赔偿损失:这是最主要、最常见的责任形式。赔偿范围包括:
-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丧葬费等。
- 财产损害赔偿:直接财产损失和可得到益损失。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以及服务期间损失(生态环境功能丧失期间的损失)。
- 赔礼道歉:适用于对受害人人格尊严造成损害的情形。
第五步:免责与减责事由
尽管适用无过错责任,但侵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
- 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要求侵权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害。
- 受害人故意: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为造成的。
- 第三人过错: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此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侵权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步:诉讼时效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但是,为防止损害发生后因时间久远而无法取证,法律同时规定,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