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滥用
字数 1136 2025-11-17 06:58:05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滥用
第一步: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滥用,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形式上享有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但其行使解除权的主要目的不正当,或行使方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不被法律认可其效力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虽然表面符合解除的某些条件,但实质上是出于恶意或不当目的。
第二步:构成要件
要认定解除权滥用,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人享有形式上的解除权: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或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还是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为人在表面上具备解除合同的依据。
- 主观上存在恶意或不当目的:这是判断滥用的关键。例如,用人单位在员工即将休完法定医疗期前,寻找其轻微违纪行为予以解除,以规避医疗期届满后可能产生的义务;或劳动者在完成某项重要项目后,立即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解除,意在获取项目奖金后离职,损害公司利益。
- 客观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的方式或时机显失公平,损害了对方的合理信赖利益。例如,在对方已为合同履行做出大量投入后,突然行使解除权,使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步:常见表现形式
- 用人单位方面:
- 报复性解除:因员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主张法定权利(如要求支付加班费)而将其解雇。
- 规避义务性解除:为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故意制造或夸大员工的“严重违纪”事实。
- 歧视性解除:因员工的性别、婚育状况、疾病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而解除合同。
- 劳动者方面:
- “跳槽”式滥用:利用提前三十日通知期的规定,在完成关键任务或获取重要商业机密后立即提出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 恶意利用特定解除条款:例如,在并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声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立即解除合同。
第四步:法律后果
一旦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解除权滥用,该解除行为将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违法解除之日起至复工之日的工资损失;或者选择不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 如果劳动者滥用解除权: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步: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仲裁和诉讼中,主张对方构成解除权滥用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裁审机关会综合考察解除的背景、动机、时机、后果等因素,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量。由于主观意图难以直接证明,通常会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例如,解除理由的合理性、解除程序的合规性、双方之前的沟通记录等,都是重要的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