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无效
字数 1403 2025-11-17 08:31:54

劳动合同的无效

  1. 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因缺乏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这意味着,无效的劳动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 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用人单位虚构职位待遇、工作条件。
      • 胁迫: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另一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 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这类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其内容本身是违法的。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不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三年内不得结婚生育”等,这些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指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例如,用人单位招收童工;从事的经营活动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如非法传销);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3. 无效的确认机构
    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当事人单方面宣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权属于以下两个机构:

    •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一并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 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和确认。
  4. 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产生以下主要法律后果:

    • 自始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劳动报酬的支付:这是核心后果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即“事实劳动”应获得对价。
    •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遭受培训费、招聘费等损失,劳动者应予以赔偿;因用人单位欺诈导致劳动者辞去原工作并遭受损失,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 部分无效的处理:如果只是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且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那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合同中关于“不缴纳社保”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工作内容、地点的约定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5. 无效与解除的区别
    理解无效的关键在于区分其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 性质不同:无效是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定性评价”;解除是消灭一个已经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终结性行为”。
    • 效力起点不同:无效的效力溯及至合同订立之时;解除的效力面向未来,合同在解除前是有效的。
    • 原因不同:无效的原因是合同订立时即存在的法定瑕疵;解除的原因可以是合同订立后出现的各种情况(如协商一致、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裁员等)。
劳动合同的无效 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因缺乏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这意味着,无效的劳动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用人单位虚构职位待遇、工作条件。 胁迫 :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另一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乘人之危 :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这类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其内容本身是违法的。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不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三年内不得结婚生育”等,这些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指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例如,用人单位招收童工;从事的经营活动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如非法传销);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无效的确认机构 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当事人单方面宣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权属于以下两个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一并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 :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和确认。 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产生以下主要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报酬的支付 :这是核心后果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即“事实劳动”应获得对价。 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遭受培训费、招聘费等损失,劳动者应予以赔偿;因用人单位欺诈导致劳动者辞去原工作并遭受损失,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部分无效的处理 :如果只是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且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那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合同中关于“不缴纳社保”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工作内容、地点的约定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无效与解除的区别 理解无效的关键在于区分其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性质不同 :无效是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定性评价”;解除是消灭一个已经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终结性行为”。 效力起点不同 :无效的效力溯及至合同订立之时;解除的效力面向未来,合同在解除前是有效的。 原因不同 :无效的原因是合同订立时即存在的法定瑕疵;解除的原因可以是合同订立后出现的各种情况(如协商一致、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裁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