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有价”理念
字数 1197 2025-11-17 10:05:56
环境法中的“环境有价”理念
第一步:核心理念解读
“环境有价”是一个基础性的法律理念,它指自然环境及其提供的服务(如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稳定的气候、生物多样性等)并非“免费”或“无价”的公共品,而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稀缺资源。该理念的确立,是为了从根本上扭转“环境无价、资源低价”的传统观念,将环境损害的成本内部化,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必然要付出沉重代价”。
第二步:理念的法律化与制度体现
“环境有价”理念并非一个孤立的口号,它已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环境法律体系中得以落实。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该条规定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请求责任人承担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在内的赔偿。这标志着“环境有价”从理念层面上升为可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则。
第三步:价值量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理念落地的关键在于如何为“无价”的环境“定价”。这主要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当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后,相关部门会启动损害评估,具体量化损失,主要包括:
-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将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即损害发生前状态)所需的成本,包括制定修复方案的费用和实际执行的费用。
- 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在生态环境被破坏后至修复完成前,该生态系统原本应提供给人类和社会的服务(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休闲娱乐等)丧失所造成的损失。
-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如果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则计算其服务功能永久丧失的损失。
通过这种量化,环境的“价格”被具体计算出来,成为污染者必须承担的赔偿数额。
第四步:应用场景与执行机制
“环境有价”理念主要应用于以下场景:
- 突发环境事件:如化工企业爆炸导致河流污染,企业需承担清除污染、修复河道及期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巨额费用。
- 长期持续性污染:如企业长期偷排超标污水,造成土壤和地下水长期污染,需承担修复费用和长期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其执行机制包括:
- 磋商:赔偿权利人可以与赔偿义务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就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 诉讼:若磋商不成,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定赔偿金额并强制执行。
第五步:理念的意义与深远影响
“环境有价”理念的确立和应用具有深远意义:
- 震慑违法行为:高昂的赔偿成本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环境违法的经济代价,形成强大震慑。
- 促进内部化:迫使企业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经营决策,从源头上激励其采取环保措施,实现“谁污染、谁付费、谁修复”。
- 保障公共利益: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提供了资金保障,维护了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
- 推动绿色发展:是构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路径的重要制度支撑,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