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
字数 1295 2025-11-17 12:01:12
动产质权
第一步:基本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出质动产的人称为出质人(通常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接受动产占有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
第二步:核心特征
- 标的物是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法律允许转让的动产,如设备、车辆、存货等。不动产(如土地、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只能设立抵押权。
- 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是质权最核心的特征。质权必须通过将动产实际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才能设立。仅签订质押合同但未交付动产的,质权不成立。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如占有改定),但通常要求能够对外公示质权存在。
- 具有担保物权的效力: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效力。一旦设立,质权人即对该特定动产享有排他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 从属性: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无效、消灭或转让,质权也随之相应变化。
第三步:设立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设立动产质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书面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担保的范围等条款。
- 交付质押财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是质权设立的公示方式和生效要件。
第四步:质权人与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占有质押财产权:在债务清偿前,有权持续占有质押财产。
- 收取孳息权:有权收取质押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保全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 义务:
- 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义务: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
- 返还财产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 权利:
-
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出质物的所有权:出质人仍是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人。
- 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赔偿。
- 请求及时行使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 义务:主要是按约定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
- 权利:
第五步:质权的实现与消灭
- 实现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消灭原因:
- 主债权消灭。
- 质权实现。
- 质权人放弃质权。
- 质押财产灭失且无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
-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