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
字数 1327 2025-11-17 12:53:44
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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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义
- 公平与公正待遇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项核心标准,用于保护外国投资者免受东道国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视性行为的侵害。它并非一个具有固定、精确内容的规则,而是一个灵活的、不断发展中的“标准”,其具体含义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仲裁庭的解释来确定。其核心目标是为一国境内的外国投资提供稳定、可预测和透明的法律与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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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与条约实践
- FET主要规定在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条约(如《能源宪章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章节中。条约中的典型措辞是:“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国际法,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所作的投资公平与公正待遇。” 有些条约会进一步明确FET的具体要素,例如将其与“禁止拒绝司法”、“禁止明显的武断或歧视性措施”等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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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T的核心要素(仲裁实践的归纳)
仲裁庭通过大量案例逐渐发展出FET标准所包含的一系列具体义务,主要包括:- 稳定与可预测的框架义务:东道国应保持规制框架的基本稳定,外国投资者基于对现行法律框架的信赖而作出投资后,东道国不能以完全不可预测的方式根本改变游戏规则。
- 正当程序与拒绝司法的禁止:东道国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基本正当程序要求,如给予投资者听证和答辩的机会、程序不应有不合理的拖延、司法判决应得到执行等。拒绝司法(如司法机关严重失灵、明显不公)构成对FET的违反。
- 透明度义务: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及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应当是清晰、公开可查的。投资者应能合理预见到规制其投资活动的规则。
- 禁止专断或歧视性措施:东道国政府的行为不应是任意的、缺乏合理依据的,或基于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如基于国籍的歧视)。
- 保护合法期待:这是FET中最具争议但也最核心的要素。它指东道国通过具体承诺、保证或行为,使投资者产生了合理的、值得保护的投资期待,而后东道国却违背了这种期待,导致投资者受损。但需注意,合法期待不等于投资者对商业环境永不变化的期待,且期待必须是合理、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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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T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关系
- 这是一个关键的法律争议点。一些条约(尤其受美国、加拿大模型影响)明确规定,FET即等同于“习惯国际法中的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习惯国际法下的该标准门槛较高,通常要求东道国的行为达到“恶劣”、“令人震惊”或“恶意”的程度。
- 若条约未作此限定,仲裁庭可能对FET进行独立、自主的解释,其保护水平可能高于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对投资者更为有利。因此,条约的具体措辞对FET的适用范围和严格程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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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T适用的限制与平衡
- FET并非绝对保护。仲裁庭在适用时会考虑东道国的规制权,即东道国为维护公共福祉(如公共健康、环境保护、金融稳定)而进行善意立法的权利。只要规制变化是出于正当公共目的、非歧视且程序公正,即使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通常不构成对FET的违反。关键在于在东道国的规制权与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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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FET的后果
- 若仲裁庭认定东道国违反了FET义务,将裁定东道国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数额通常根据投资的价值减损或投资者的利润损失来计算,旨在使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恢复到若无违约行为本应处于的状态(恢复原状或金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