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告知
字数 1169 2025-11-17 12:58:57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告知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
诉讼告知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诉讼系属中,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将诉讼正在进行的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对诉讼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使其有参加诉讼的机会。其性质属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一种“观念通知”,旨在促使第三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步:制度目的与功能
- 保护第三人权益:避免因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果对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即判决的参加效或反射效),赋予其参与程序、行使防御权的机会。
- 避免矛盾裁判:通过让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使法院能一并审理相关争议,避免就同一或关联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 追求诉讼经济:将相关争议集中于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可以减少后续衍生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四步:告知要件
诉讼告知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法定要件:
- 时间要件:必须在诉讼“系属中”进行,即从起诉开始到判决确定前。
- 主体要件:由本案的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实践中多为被告)向第三人作出。
- 实质要件:被告知的第三人必须对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指的是,本案判决的效力(尤其是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在法律上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第三人未来的权利行使或义务承担,而非仅具有经济上、情感上或事实上的关联。
- 形式要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向受理本案的法院提出。
第五步:告知程序
- 作出告知:告知人向法院提交记载告知理由及诉讼进程的书面文件(诉讼告知书)。
- 法院送达:法院经审查认为形式合法后,应将诉讼告知书副本送达给被告知的第三人。
- 第三人应对:第三人收到告知后,有权决定是否参加诉讼以及以何种身份(如辅助参加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其亦可选择不参加。
第六步:告知的法律效果
- 对第三人的效果(参加效力):无论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诉讼,只要其已受合法告知,在本案判决的效力及于该第三人时(即产生“参加效”),其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主张本诉讼的裁判不当。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今后的争议权。
- 对告知人的效果:告知人可主张,若第三人因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未参加诉讼导致受损,则第三人不得在事后对告知人主张权利。这为告知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免责抗辩理由。
- 对诉讼进程的效果:诉讼告知本身不必然导致诉讼中止。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等待第三人作出是否参加的决定。
第七步: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与法院追加当事人的区别:诉讼告知是当事人的权利性行为,第三人是否参加由其自愿决定。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特别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追加者必须参加诉讼。
- 与诉讼承担的区别:诉讼告知不改变原当事人地位,只是通知利害关系人。诉讼承担则是在诉讼中因特定事由(如当事人死亡)发生,由承继人直接取代原当事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