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字数 673 2025-11-17 14:07:01
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步骤1:概念界定
- 撤销:指对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因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时存在违法行为(如程序严重违规、申请人提供关键虚假材料等),导致许可自始无效的纠错行为。
- 撤回:指对合法的行政许可,因客观情况变化(如法律法规修改、公共利益需要等),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其效力的行为。
步骤2:核心性质差异
- 撤销针对的是违法许可,属于对错误行政行为的纠正,具有溯及力(许可自始无效)。
- 撤回针对的是合法许可,属于因情势变更的调整,无溯及力(许可自终止前有效)。
步骤3:适用条件对比
- 撤销条件(基于《行政许可法》第69条):
-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反程序;
- 申请人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
- 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 撤回条件(基于《行政许可法》第8条):
- 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
- 为公共利益需要(如城市规划调整);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步骤4:法律后果区分
- 撤销后果:
- 可能赔偿申请人信赖利益损失(若申请人无过错);
- 需追溯清理许可已产生的法律效果(如吊销已颁发的许可证)。
- 撤回后果:
- 应补偿申请人实际损失(如已投入的合理成本);
- 许可终止后的行为无效,但终止前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步骤5:程序要求差异
- 撤销程序:
- 需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
- 可能需上级机关批准或听证程序;
- 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撤回程序:
- 需提前公告并说明理由;
- 必要时与申请人协商补偿方案;
- 强调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公共利益)。
总结要点
撤销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撤回是"对合法行为的调整"。关键区分点在于许可本身的合法性基础及情势变更的归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