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
字数 1162 2025-11-09 11:04:07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步: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能够依法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材料。它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没有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就难以得到支持。证据必须满足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关联性(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和合法性(证据的形式、来源及调查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步:法定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八种法定种类:

  1. 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被告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信件、票据。
  3.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如瑕疵产品、被撞坏的车辆。
  4.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声音和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电话录音、监控录像。
  5. 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 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 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8. 勘验笔录: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第三步:证据的收集与提供

  1.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此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3. 举证期限:法院会指定一个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将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后予以训诫、罚款。

第四步:证据的质证与审核认定

  1. 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质证是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主持下,对证据的真实性(是否伪造、变造)、合法性(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关联性(与本案是否有关)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行说明、质疑和辩驳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审核认定:审判人员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依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规则,独立判断各项证据能否被采信,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最终,审判人员需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一个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步: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能够依法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材料。它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没有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就难以得到支持。证据必须满足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关联性(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和合法性(证据的形式、来源及调查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步:法定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八种法定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 :原告、被告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信件、票据。 物证 :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如瑕疵产品、被撞坏的车辆。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声音和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电话录音、监控录像。 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 :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勘验笔录 :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第三步:证据的收集与提供 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此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举证期限 :法院会指定一个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将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后予以训诫、罚款。 第四步:证据的质证与审核认定 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质证是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主持下,对证据的真实性(是否伪造、变造)、合法性(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关联性(与本案是否有关)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行说明、质疑和辩驳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审核认定 :审判人员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依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规则,独立判断各项证据能否被采信,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最终,审判人员需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一个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