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取保候审 xxx
字数 1654 2025-11-17 15:10:07

xxx 取保候审 xxx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在不羁押的前提下,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一步: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的适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可以”适用和“应当”适用两种情况。

  1.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些情形包括: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应当”取保候审的情形: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采取取保候审。这主要针对的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特定对象,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认罪认罚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应当优先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步: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方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来提供保证:

  1. 保证人保证

    • 概念: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一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作为保证人,由该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
    • 保证人的条件: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保证人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保证人未履行报告义务,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保证金保证

    • 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其遵守规定的担保。
    • 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起点数额为一千元人民币。
    • 收取与退还:保证金应当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三步: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将面临强制措施的变更(如转为逮捕)以及没收保证金等后果。

  1. 核心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限制其活动范围,防止其逃匿。
  2. 及时到案义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确保其能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
  3. 不得干扰诉讼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报告义务: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四步: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与期限

  1. 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2. 执行机关: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统一执行。这意味着,无论决定机关是谁,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
  3. 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司法实践中,不同诉讼阶段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第五步:取保候审的变更与解除

取保候审的状态并非一成不变,会根据情况发展而变更或终结。

  1. 变更(通常变更为更严厉的逮捕):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前述法定义务,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决定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予以逮捕。
  2. 解除:取保候审的解除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 期限届满: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立即解除。
    • 诉讼阶段终结: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不足等)或取保候审的理由已经消失。
    • 判决生效: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取保候审自动解除。如果判处实刑,将收监执行;如果判处缓刑,则进入社区矫正阶段。
xxx 取保候审 xxx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在不羁押的前提下,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一步: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的适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可以”适用和“应当”适用两种情况。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些情形包括: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应当”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采取取保候审。这主要针对的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特定对象,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认罪认罚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应当优先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步: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方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来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 : 概念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一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作为保证人,由该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 保证人的条件 :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保证人未履行报告义务,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保证 : 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其遵守规定的担保。 保证金数额 :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起点数额为一千元人民币。 收取与退还 :保证金应当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三步: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将面临强制措施的变更(如转为逮捕)以及没收保证金等后果。 核心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这是限制其活动范围,防止其逃匿。 及时到案义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确保其能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 不得干扰诉讼活动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报告义务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四步: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与期限 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由 公安机关 统一执行。这意味着,无论决定机关是谁,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 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诉讼阶段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第五步:取保候审的变更与解除 取保候审的状态并非一成不变,会根据情况发展而变更或终结。 变更(通常变更为更严厉的逮捕)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前述法定义务,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决定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依法予以逮捕。 解除 :取保候审的解除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期限届满 :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立即解除。 诉讼阶段终结 :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不足等)或取保候审的理由已经消失。 判决生效 :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取保候审自动解除。如果判处实刑,将收监执行;如果判处缓刑,则进入社区矫正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