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估
字数 1043 2025-11-17 15:15:21
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估
一、概念与定义
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估,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在设定一项行政许可后,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价、分析和判断,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保留、调整或废止的制度性活动。其本质是对行政许可设定决策的一种事后监督和动态优化机制。
二、制度目的与功能
- 防止许可固化:避免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脱离实际需要,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僵化条款。
- 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清理不必要、不合理的行政许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 提高设定质量:倒逼设定机关在设定许可时更加审慎,提高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 实现动态管理:使行政许可制度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实现从“重设定、轻监管”向“设定与监管并重”的转变。
三、评估的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主体包括:
- 设定机关:行政许可的原始设定机关负有对其设定的许可进行定期评估的主要责任。这是最核心的评估主体。
- 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如各级政府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也应当及时向设定机关报告该许可的实施情况,并提出评估建议。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可以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设定和实施机关应当认真听取,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
四、评估的具体内容
评估不是泛泛而谈,而是有具体的考察维度:
- 必要性:当初设定该许可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否依然存在?是否有其他更温和的监管手段(如备案、标准、事后监管等)可以替代行政许可?
- 有效性:该许可的实施是否达到了预设的政策目标?在规范秩序、保障安全等方面是否发挥了预期作用?
- 合理性: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给申请人增加不合理负担的情况?
- 负面影响:该许可的实施是否对经济发展、市场公平、公民权利等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或限制?
五、评估的启动与后果
评估的启动可以是设定机关主动进行的定期评估,也可以是基于实施机关的报告或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而启动。
评估后可能产生三种法律后果:
- 保留:经评估认为该行政许可仍然必要、合理且有效,则予以保留。
- 修改:发现许可的某些方面(如条件、程序、期限等)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则由设定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 废止:如果评估认为该行政许可已无存在必要,或者可以被其他方式替代,则由设定机关依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