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
字数 1113 2025-11-17 16:23:31
风险负担
第一步:风险负担的基本概念
风险负担,又称风险分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也包括意外事件等),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此项损失由谁承担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东西意外坏了,算谁的?”。
第二步:风险负担的核心原则——交付主义
我国《民法典》对风险负担的核心原则是“交付主义”。《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如果货物在出卖人仓库里意外烧毁了,出卖人不仅收不到货款,还要自己承担货物损失。
- 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货物已经运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但买受人还没来得及卸货,货物因地震损毁,那么买受人仍需支付货款,损失自行承担。
-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这是对“交付主义”原则的补充。法律有特殊规定(如下一步的“在途货物”),或者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不同于“交付”的风险转移节点,则优先遵从特殊规定或约定。
第三步: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则
除了基本原则,法律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
- 在途货物的买卖:根据《民法典》第606条,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卖给买受人。此时,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就由买受人承担。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则风险在该地点交付后才转移。
- 买受人违约:根据《民法典》第605条,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出卖人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610条,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时,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也由出卖人承担。
第四步: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这是一个关键区分点。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发生原因和处理结果不同:
- 发生原因不同:风险负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违约责任则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发生。
- 处理结果不同:在风险负担下,损失由一方承担后,合同义务可能被免除(如货物灭失,买受人无需付款,出卖人无需交货)。在违约责任下,违约方仍需履行合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对方损失。
- 可能并存:例如,出卖人延迟交付,在延迟期间货物因不可抗力毁损。此时,风险本应在交付时才转移,但因出卖人违约(延迟交付),导致货物在其手中毁损。根据买受人违约的类似法理,风险可能被视为由违约方(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