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字数 1284 2025-11-17 17:42:14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步:概念与重要性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调查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鉴别,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专门活动。这是连接证据收集与作出处罚决定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是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公正的基石。

第二步:审查与认定的核心内容——“三性”审查
对每一个证据的审查,主要围绕三个基本属性展开:

  1. 真实性审查: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猜测、虚构或伪造的。审查要点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和过程;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组织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矛盾等。
  2. 合法性审查:指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审查要点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是否合法(如是否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检查、抽样取证是否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法定步骤);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询问笔录是否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是否存在以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利诱欺骗)获取证据的情形。
  3. 关联性审查: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情节的轻重。审查要点是判断证据是否针对案件的违法构成要件(如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缺乏关联性的材料应予以排除。

第三步:综合认定与证明力判断
在完成对单个证据的“三性”审查后,需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认定:

  1. 证明力判断:比较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强弱。通常,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2. 证据链的形成:审查全案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不应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孤证(即只有一个证据)通常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3. 案件事实的认定:在证据链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如违法行为是否发生、是否为当事人所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作出确定性结论。

第四步:审查认定的结果与规则

  1. 采信与不采信:经审查符合“三性”要求、证明力强的证据,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对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的证据,应不予采信。
  2. 非法证据排除: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 补强证据规则:对于某些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如当事人陈述、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证言),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4. 存疑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当案件事实存在疑问,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做出唯一性结论时,应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一步:概念与重要性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调查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鉴别,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专门活动。这是连接证据收集与作出处罚决定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是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公正的基石。 第二步:审查与认定的核心内容——“三性”审查 对每一个证据的审查,主要围绕三个基本属性展开: 真实性审查 :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猜测、虚构或伪造的。审查要点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和过程;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组织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矛盾等。 合法性审查 :指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审查要点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是否合法(如是否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检查、抽样取证是否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法定步骤);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询问笔录是否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是否存在以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利诱欺骗)获取证据的情形。 关联性审查 :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情节的轻重。审查要点是判断证据是否针对案件的违法构成要件(如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缺乏关联性的材料应予以排除。 第三步:综合认定与证明力判断 在完成对单个证据的“三性”审查后,需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认定: 证明力判断 :比较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强弱。通常,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证据链的形成 :审查全案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不应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孤证(即只有一个证据)通常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证据链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如违法行为是否发生、是否为当事人所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作出确定性结论。 第四步:审查认定的结果与规则 采信与不采信 :经审查符合“三性”要求、证明力强的证据,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对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的证据,应不予采信。 非法证据排除 :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补强证据规则 :对于某些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如当事人陈述、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证言),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存疑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当案件事实存在疑问,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做出唯一性结论时,应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