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字数 1584 2025-11-17 19:21:57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是指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解除权)时,该权利应当通过何种形式、遵循何种程序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使解除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核心在于,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时,无需对方同意,但必须将解除的意思表示有效地送达对方。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解除行为的严肃性、明确性,并固定相关事实,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

第二步:行使方式的核心分类:通知解除
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的基本方式就是“通知”。权利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必须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告知对方。
通知方式主要分为两类:

  1. 单方通知解除: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即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直接向对方送达书面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即生效。例如,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过错)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2. 预告通知解除:特指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三十日”就是预告期,目的是给用人单位预留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和寻找替代人选。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

第三步:通知形式的具体要求:书面形式为原则
为确保意思表示的清晰、明确和可追溯,法律原则上要求解除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

  • 书面形式的价值

    • 证据价值:书面通知是证明解除行为发生、解除时间、解除方及解除理由的关键证据。
    • 明确性:避免因口头通知的模糊不清或理解歧义引发争议。
    • 程序正义:体现了法律行为的正式性。
  • 书面形式的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职信、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实践中,为确保万无一失,建议使用由解除方签字的正式通知书。

第四步:特殊行使方式:通过特定行为解除
在某些法定情形下,解除权可以通过特定的行为来行使,而无需另行发出正式的通知。这通常发生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时。

  •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 “即时解除”的行为方式:劳动者除了可以发送书面通知立即解除外,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的当场离职行为本身,即被视为行使解除权的明确表示。当然,事后若能补交书面说明,对固定证据更为有利。

第五步:送达的效力与风险防范
解除通知必须“送达”对方才能生效。这是行使方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 送达的认定:通知送达到对方能够控制的范围(如用人单位的办公场所、人事部门,或劳动者的常用联系方式),并由其有接收可能时,即视为送达。
  • 风险防范与送达技巧:为避免对方拒收或否认收到通知,权利人应采取可留存证据的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要求对方签收,保留签收记录。
    • 邮寄送达:使用邮政EMS或挂号信邮寄解除通知书,保留邮寄凭证和物流跟踪信息,以证明已寄出和对方已签收。
    • 数据电文送达: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有记录功能的电子邮件发送,保留发送和已读回执。
    • 公证送达:在对方可能拒收的极端情况下,可请公证机关对送达行为进行公证,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

总结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本质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其核心是“通知”,原则是“书面”,关键是“有效送达”。正确的行使方式不仅是解除行为合法生效的前提,也是在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任何不规范的口头通知或未能有效证明的送达,都可能导致解除行为无效或陷入举证困难的被动局面。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是指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解除权)时,该权利应当通过何种形式、遵循何种程序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才能使解除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核心在于,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时,无需对方同意,但必须将解除的意思表示有效地送达对方。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解除行为的严肃性、明确性,并固定相关事实,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 第二步:行使方式的核心分类:通知解除 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的基本方式就是“通知”。权利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必须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告知对方。 通知方式主要分为两类: 单方通知解除 :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即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直接向对方送达书面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即生效。例如,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过错)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通知解除 :特指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三十日”就是预告期,目的是给用人单位预留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和寻找替代人选。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 第三步:通知形式的具体要求:书面形式为原则 为确保意思表示的清晰、明确和可追溯,法律原则上要求解除通知应采用 书面形式 。 书面形式的价值 : 证据价值 :书面通知是证明解除行为发生、解除时间、解除方及解除理由的关键证据。 明确性 :避免因口头通知的模糊不清或理解歧义引发争议。 程序正义 :体现了法律行为的正式性。 书面形式的表现 :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职信、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实践中,为确保万无一失,建议使用由解除方签字的正式通知书。 第四步:特殊行使方式:通过特定行为解除 在某些法定情形下,解除权可以通过特定的行为来行使,而无需另行发出正式的通知。这通常发生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时。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即时解除”的行为方式 :劳动者除了可以发送书面通知立即解除外,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的当场离职行为本身,即被视为行使解除权的明确表示。当然,事后若能补交书面说明,对固定证据更为有利。 第五步:送达的效力与风险防范 解除通知必须“送达”对方才能生效。这是行使方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送达的认定 :通知送达到对方能够控制的范围(如用人单位的办公场所、人事部门,或劳动者的常用联系方式),并由其有接收可能时,即视为送达。 风险防范与送达技巧 :为避免对方拒收或否认收到通知,权利人应采取可留存证据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要求对方签收,保留签收记录。 邮寄送达 :使用邮政EMS或挂号信邮寄解除通知书,保留邮寄凭证和物流跟踪信息,以证明已寄出和对方已签收。 数据电文送达 :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有记录功能的电子邮件发送,保留发送和已读回执。 公证送达 :在对方可能拒收的极端情况下,可请公证机关对送达行为进行公证,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 总结 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本质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其核心是“通知”,原则是“书面”,关键是“有效送达”。正确的行使方式不仅是解除行为合法生效的前提,也是在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任何不规范的口头通知或未能有效证明的送达,都可能导致解除行为无效或陷入举证困难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