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
字数 1259 2025-11-17 19:42:49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
第一步:基本概念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原件是指证据的原始载体或最初形成的文件。例如,劳动合同最初签字盖章的那一份、工资条发放时银行出具的原始交易记录、考勤卡上每日打卡形成的原始记录等。证据复印件则是通过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对原件进行复制后形成的副本。
第二步:核心原则与法律规定
核心原则是“书证应当提交原件”。这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最佳证据规则”的体现。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原件能够最真实、最完整地反映证据的原始内容、形态和特征,可以有效避免在复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篡改或信息缺失,从而确保仲裁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步:原件的提交与核对
当事人在仲裁庭上提交书证、物证等证据时,原则上必须提供原件。仲裁庭在组织质证时,会要求出示证据原件,由对方当事人进行核对和辨认。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查看原件,以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这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的重要环节。
第四步:复印件的提交条件与效力
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其证据效力会受到限制或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才能被采信:
- 原件确实无法提供:例如,原件遗失或毁损,且非因提交证据一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此时,提交复印件的一方需要向仲裁庭说明理由,并提供其他证据(如情况说明、见证人证言等)来佐证该复印件的真实性。
- 原件由第三方保管:例如,档案材料、银行流水等原件由有关单位保存,当事人无法取得。此时,当事人可以提供经该单位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控制,且仲裁庭责令其提供而拒不提供的,仲裁庭可以认定主张该证据内容的一方所提交的复印件为真实。
- 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否认:在质证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不提出异议,或者虽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庭经审查后可能确认该复印件的证据效力。
第五步:特殊类型证据的原件与复制件
- 电子数据:例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其“原件”通常指最初生成数据的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文件。仲裁时,应当出示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如果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属于复制件,对方有权核对原始载体。通过公证方式固定的电子数据,其打印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 视听资料:例如录音、录像。其“原件”是指原始的录音带、录像带或原始的数字文件。提供复制件(如刻录的光盘、转录的音频文件)时,同样需要说明来源,并可能需要进行完整性鉴定。
第六步:实践中的注意事项与风险
- 风险提示:仅提供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且不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该复印件可能不被仲裁庭采信,导致其主张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支持。这是举证一方需要承担的重大诉讼风险。
- 最佳策略:在准备证据时,务必优先保管好所有证据的原件。开庭时,必须携带原件以备核对。
- 替代方案: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应积极寻找其他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强复印件内容的可信度,例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供相关佐证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