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市场力滥用
字数 1095 2025-11-17 20:45:33
能源市场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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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能源市场力滥用是指一个或多个能源企业,利用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扭曲能源市场价格或供应,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包括: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了滥用行为;行为产生了或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认定一个能源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的前提。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市场份额:企业在相关市场(如特定区域的电力批发市场、天然气管道输送市场)中所占的比例。通常,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二分之一,或两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合计超过三分之二,即可能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控制市场能力:企业控制能源产品价格、产量或交易条件的能力,例如,关键发电厂或天然气供应源的控制者。
- 市场壁垒:其他竞争者进入该能源市场的难易程度,如高昂的管网接入成本、严格的行政许可等。
- 技术优势:拥有其他企业难以企及的先进能源生产、输送或储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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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滥用行为类型
能源市场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核心类型包括:- 垄断高价或低价:凭借支配地位,以高于正常竞争水平的价格销售能源(如电力),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掠夺性定价,排挤竞争对手。
- 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交易相对人提供必要的管网接入、输送服务或能源产品,例如,拥有天然气管网的企业拒绝为竞争对手提供输送服务。
- 限定交易:强迫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例如,要求购电方必须购买其捆绑销售的某些服务。
- 差别待遇: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条款上实施不公平的差异对待。
- 囤积居奇:在能源供应紧张时,故意减少产量或囤积资源,人为制造短缺以推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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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与监管机构
对能源市场力滥用的规制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及专门的能源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 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涉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 能源行业监管机构(如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能源市场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管,监测市场力集中情况,并可就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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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旦被认定构成能源市场力滥用,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民事责任:因滥用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 信誉损失:此类行为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影响其未来的商业合作与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