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字数 1369 2025-11-17 21:12:0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第一步:理解法律规避的基本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法律”或“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某种法律,故意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如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以避开本应适用于他们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另一种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第二步:剖析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要被认定为法律规避,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主观意图: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故意。这是认定法律规避的主观要素,即当事人明知某种强制性法律规定将对其不利,而蓄意通过改变连结因素来逃避其适用。
  2. 规避对象: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如果被规避的是任意性规范,则不构成法律规避。
  3. 行为方式: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构成连结因素的具体事实来实现规避。例如,为了规避某国关于禁止离婚的强制性规定,故意将住所迁至允许离婚的国家。
  4. 客观结果: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且达到了其预期的目的,即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第三步:区分法律规避与相关概念

  1.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 起因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引发的,并非当事人故意所致。
    • 对象不同:法律规避所规避的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但通常是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公共秩序保留排除的是外国法的适用,保护的是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和道德观念。
    • 性质不同:法律规避被视为一种个人欺诈行为;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是保护国家基本利益的“安全阀”。
  2. 与反致的区别

    • 反致是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制度,涉及不同国家冲突规范的相互援引,是司法机关的行为。
    • 法律规避则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目的是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选择实体法的结果。

第四步:探讨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被规避的法律是否依然适用,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主张:

  1. 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这种主张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规避法院地国(内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仍应适用本应适用的内国法。但对于当事人规避外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法律规避或认定其无效。
  2. 无论规避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均属无效:这种主张认为,法律规避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其目的在本质上是不正当的。因此,无论被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要是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定,该规避行为均属无效,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制止不诚信行为。

第五步:了解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中国目前的法律对法律规避没有作出全面、系统的一般性规定。主要体现为针对特定领域的个别规定。

  •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这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主要采取“规避内国法(中国法)无效”的立场。对于规避外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法律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通常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和个案公正性进行裁量。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第一步:理解法律规避的基本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法律”或“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某种法律,故意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如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以避开本应适用于他们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另一种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第二步:剖析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一个行为要被认定为法律规避,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主观意图 :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某种法律的故意。这是认定法律规避的主观要素,即当事人明知某种强制性法律规定将对其不利,而蓄意通过改变连结因素来逃避其适用。 规避对象 :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如果被规避的是任意性规范,则不构成法律规避。 行为方式 :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构成连结因素的具体事实来实现规避。例如,为了规避某国关于禁止离婚的强制性规定,故意将住所迁至允许离婚的国家。 客观结果 :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且达到了其预期的目的,即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第三步:区分法律规避与相关概念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 起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适用外国法的结果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引发的,并非当事人故意所致。 对象不同 :法律规避所规避的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但通常是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公共秩序保留排除的是外国法的适用,保护的是法院地国的根本法律原则和道德观念。 性质不同 :法律规避被视为一种个人欺诈行为;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是保护国家基本利益的“安全阀”。 与反致的区别 : 反致是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制度,涉及不同国家冲突规范的相互援引,是司法机关的行为。 法律规避则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目的是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选择实体法的结果。 第四步:探讨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被规避的法律是否依然适用,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主张: 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 :这种主张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规避法院地国(内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仍应适用本应适用的内国法。但对于当事人规避外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法律规避或认定其无效。 无论规避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均属无效 :这种主张认为,法律规避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其目的在本质上是不正当的。因此,无论被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要是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定,该规避行为均属无效,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制止不诚信行为。 第五步:了解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中国目前的法律对法律规避没有作出全面、系统的一般性规定。主要体现为针对特定领域的个别规定。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这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主要采取“规避内国法(中国法)无效”的立场。对于规避外国强制性法律的行为,法律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通常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和个案公正性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