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字数 1458 2025-11-17 22:04:50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第一步: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是指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解除权)时,该权利应当通过何种形式和行为向对方表达,才能使解除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要求。它关注的是“如何做”的问题,是确保解除行为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法律意义
- 要式性:一般而言,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要求行为,不能仅凭内心想法或口头告知,必须通过特定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这是为了避免因解除意思表示不明确而引发争议。
- 单向性:解除权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只要行使方式合法,解除的法律效果即发生。
- 法律意义:正确的行使方式是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关键之一。若行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实体上享有解除权,也可能导致解除行为无效或不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行使方可能因此需要承担不利责任(如支付赔偿金)。
第三步:具体行使方式分类
根据行使主体和具体情况,行使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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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 预告解除(一般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强调“书面形式”,如提交辞职信、发送电子邮件等,旨在留存证据。
- 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有过错):在用人单位存在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特定过错情形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法律并未严格限定必须书面,但出于举证考虑,建议采用书面、录音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解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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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 需预告的解除(非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如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时,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此处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即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在劳动者存在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特定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此处的“通知”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载明解除的事实和理由,以便于争议处理时举证。
-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涉及对群体而非个人的特定通知和报告程序。
第四步:行使方式的程序性要求
- 通知送达: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送达对方。例如,劳动者的辞职信应提交给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有权管理人员;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应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采取邮寄、公告等法定方式。
- 内容明确:解除通知的内容应当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并最好说明解除的法律依据或基本事实(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这有助于明确解除的性质。
- 工会程序(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是重要的前置程序,未履行此程序可能导致解除违法。
第五步:不当行使的法律后果
如果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例如: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采用书面通知。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
- 解除意思表示未能有效送达对方。
则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 解除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解除。
- 用人单位若构成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 劳动者若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可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