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合格投资
字数 1425 2025-11-17 22:10:11

国际投资法中的合格投资

第一步:合格投资的基本概念

在国际投资法中,“合格投资”是一个基础且核心的概念。它指的是能够受到某一特定国际投资条约(如双边投资条约BITs或区域贸易投资协定)保护的投资。并非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投入的所有资产或经济资源都能自动获得条约的保护。只有符合条约中明确定义标准的投资,才被视为“合格投资”,从而有资格享受条约赋予的各项实质性保护(如公平与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和程序性权利(如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的权利)。

第二步:界定合格投资的主要标准

国际投资条约通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或标准来界定“合格投资”:

  1. 基于资产的定义:这是最普遍采用的方式。条约会以非穷尽列表的形式,列举出被视为“投资”的资产类型。常见的类别包括:

    • 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 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 与投资相关的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合同请求权。
    • 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商标)。
    • 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2. 特征要求:为了防止对“投资”一词作过宽解释,一些条约或仲裁实践会要求资产必须具备某些特征。最著名的标准来自“Salini v. Morocco”案的裁决,即所谓的“Salini标准”,包括:

    • 资产投入:投资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如资本、技术、劳力等)。
    • 存续期限:该经济活动应持续一段时间,而非一次性买卖。
    • 风险承担:投资必须伴有商业风险。
    • 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该经济活动应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积极贡献。
    • (注意:并非所有仲裁庭都一致适用全部标准,特别是“发展贡献”这一项存在争议。)
  3. 符合东道国法律:绝大多数条约都包含“符合东道国法律”条款。这意味着,一项投资必须是根据东道国国内法律设立和运营的,才能被视为合格投资。如果投资是通过欺诈、腐败或严重违反东道国法律的方式获得的,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格,从而无法获得条约保护。

第三步:合格投资的重要性与法律后果

判断一项投资是否为“合格投资”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投资仲裁庭是否拥有管辖权。

  • 管辖权的门槛:当投资者依据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时,仲裁庭首先要审查的就是申请方所主张的资产是否构成该条约下的“合格投资”。这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如果仲裁庭认定该资产不属于合格投资,它将驳回案件,因为条约的保护机制未被触发。
  • 条约选购的限制:“合格投资”的定义也限制了“条约选购”行为。投资者不能随意声称其资产受某个对其有利的条约保护,必须首先证明其投资符合该条约对“投资”的特定定义和要求。

第四步:相关争议与发展

  1. 定义的边界:对于某些新型资产,如主权债券、市场份额、未来预期利润等是否构成“合格投资”,在仲裁实践中存在争议。仲裁庭需要根据具体条约的措辞和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2. “Salini标准”的适用性:如前所述,关于是否必须严格适用所有“Salini标准”来界定投资,各仲裁庭尚未形成统一看法,这导致了 jurisprudence constante(一致的判例法)的缺失,增加了不确定性。
  3. “符合东道国法律”条款的效力:对于违反东道国法律的程度要达到何种水平才会导致投资不合格(例如,是轻微违规还是根本性违法),仲裁庭的解释也不尽相同。

总之,“合格投资”是开启国际投资条约保护大门的钥匙。它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条约文本、仲裁实践和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分析的法律概念。

国际投资法中的合格投资 第一步:合格投资的基本概念 在国际投资法中,“合格投资”是一个基础且核心的概念。它指的是能够受到某一特定国际投资条约(如双边投资条约BITs或区域贸易投资协定)保护的投资。并非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投入的所有资产或经济资源都能自动获得条约的保护。只有符合条约中明确定义标准的投资,才被视为“合格投资”,从而有资格享受条约赋予的各项实质性保护(如公平与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和程序性权利(如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的权利)。 第二步:界定合格投资的主要标准 国际投资条约通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或标准来界定“合格投资”: 基于资产的定义 :这是最普遍采用的方式。条约会以非穷尽列表的形式,列举出被视为“投资”的资产类型。常见的类别包括: 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与投资相关的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合同请求权。 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商标)。 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特征要求 :为了防止对“投资”一词作过宽解释,一些条约或仲裁实践会要求资产必须具备某些特征。最著名的标准来自“Salini v. Morocco”案的裁决,即所谓的“Salini标准”,包括: 资产投入 :投资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如资本、技术、劳力等)。 存续期限 :该经济活动应持续一段时间,而非一次性买卖。 风险承担 :投资必须伴有商业风险。 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 :该经济活动应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积极贡献。 (注意:并非所有仲裁庭都一致适用全部标准,特别是“发展贡献”这一项存在争议。) 符合东道国法律 :绝大多数条约都包含“符合东道国法律”条款。这意味着,一项投资必须是根据东道国国内法律设立和运营的,才能被视为合格投资。如果投资是通过欺诈、腐败或严重违反东道国法律的方式获得的,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格,从而无法获得条约保护。 第三步:合格投资的重要性与法律后果 判断一项投资是否为“合格投资”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投资仲裁庭是否拥有管辖权。 管辖权的门槛 :当投资者依据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时,仲裁庭首先要审查的就是申请方所主张的资产是否构成该条约下的“合格投资”。这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如果仲裁庭认定该资产不属于合格投资,它将驳回案件,因为条约的保护机制未被触发。 条约选购的限制 :“合格投资”的定义也限制了“条约选购”行为。投资者不能随意声称其资产受某个对其有利的条约保护,必须首先证明其投资符合该条约对“投资”的特定定义和要求。 第四步:相关争议与发展 定义的边界 :对于某些新型资产,如主权债券、市场份额、未来预期利润等是否构成“合格投资”,在仲裁实践中存在争议。仲裁庭需要根据具体条约的措辞和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Salini标准”的适用性 :如前所述,关于是否必须严格适用所有“Salini标准”来界定投资,各仲裁庭尚未形成统一看法,这导致了 jurisprudence constante(一致的判例法)的缺失,增加了不确定性。 “符合东道国法律”条款的效力 :对于违反东道国法律的程度要达到何种水平才会导致投资不合格(例如,是轻微违规还是根本性违法),仲裁庭的解释也不尽相同。 总之,“合格投资”是开启国际投资条约保护大门的钥匙。它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条约文本、仲裁实践和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分析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