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审核认定
字数 1421 2025-11-18 00:32:09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审核认定
第一步: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概念与目标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审核认定,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分析,并判断其证据能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和证明力(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的专门活动。其核心目标是查明案件事实,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审核认定是连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桥梁,直接关系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步: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原则
仲裁庭在进行证据审核认定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依法原则:必须严格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规则进行。
- 全面、客观、公正原则:仲裁庭应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对各方证据予以同等关注,避免先入为主。
- 综合判断原则(自由心证原则):仲裁庭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进行独立判断,并综合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种判断并非随意,而是建立在证据调查和逻辑推理的基础之上。
- 公开原则(当庭认定原则):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过程,尤其是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结论,应当在庭审时进行,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步:证据审核认定的核心内容——两个层面
审核认定活动具体分为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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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的审核(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
- 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及取得方式是否合法。例如,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关联性:审查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逻辑联系。无关联的证据应予排除。
- 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篡改的痕迹。
- 结论:只有同时具备“三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能进入仲裁庭的视野,作为下一步证明力判断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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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的审核(证据的效力强弱判断):
- 在证据具备能力的基础上,仲裁庭需要判断各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大小。
- 一般规则:
-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间接证据。
-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传来证据(复制件、复印件等)。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 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综合判断:证明力的最终确定并非简单套用规则,而是需要仲裁庭结合全案证据,通过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看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四步:证据审核认定的具体方法
仲裁庭在实践中常采用以下方法:
- 个别审查:对单个证据的“三性”进行独立分析。
- 比对分析:将多个证据进行对照比较,发现它们之间的一致性或矛盾点。例如,将考勤记录与工资支付凭证进行比对,以核实加班事实。
- 综合认证:将全部证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判断证据链是否完整、能否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相互矛盾的证据,需要合理排除矛盾或确定优势证据。
第五步:审核认定的结果与裁决
仲裁庭完成证据审核认定后,应在裁决文书的“本院查明”部分详细阐述其认定过程和理由,包括:
- 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被排除,并说明理由。
- 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了哪些案件事实。
- 对于关键证据的争议,应重点回应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清晰的认定说理是仲裁裁决具有公信力和说服力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