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
第一步: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能够实现,依法采取法律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危害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标是维持债务人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总体财产范围,并非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是对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干预。
第二步: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具体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合同保全制度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干预,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第三步: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构成要件与应用。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如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例如,乙欠甲钱,丙欠乙钱(均已到期),但乙既不向甲还钱,也不向丙要钱。此时,甲可以起诉丙,要求丙直接向自己偿还欠乙的款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四步: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构成要件与应用。当债务人通过其行为不当减少其财产,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可撤销的行为主要包括:1. 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2. 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3.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例如,乙欠甲钱,为逃避债务,乙将其名下房屋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知情的丙。甲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乙和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步:合同保全两种权利的比较与限制。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行为,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积极减少财产”行为。行使这两种权利均需通过人民法院,不能私下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此外,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债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保全制度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