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程序
字数 1487 2025-11-18 02:48:45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程序
第一步:鉴定程序的基本概念
鉴定程序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为了查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仲裁庭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机构、人员,对该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意见的活动。这里的“专门性问题”通常指超出一般常识范畴,需要借助专业知识才能判断的事项,例如笔迹真伪、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员工伤残等级、工资核算标准复杂性等。鉴定程序的核心目的是借助专业力量弥补仲裁员知识结构的局限,为公正裁决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步: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
鉴定程序的启动需满足三个条件:
- 问题专门性:待证事实必须涉及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领域,仲裁庭依靠自身知识无法直接判断。
- 问题关联性:该专门性问题与案件争议焦点有直接联系,对认定案件关键事实具有必要性。
- 程序合法性:通常由仲裁庭依职权启动,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仲裁庭审查同意。当事人申请时,需说明鉴定的必要性及待鉴定的具体事项。
第三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选定
选定鉴定主体遵循以下规则:
- 选定方式:首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某一鉴定机构。若协商不成,则由仲裁庭指定。仲裁庭指定时,通常会从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或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专业机构。
- 资质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必须具备解决该专门性问题所要求的法定资质、专业能力和设备条件。
- 回避原则: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若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步:鉴定材料的提交与质证
这是确保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关键环节:
- 材料提交: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提交鉴定所需的原始材料、样本等。例如,进行笔迹鉴定,需提交争议文件原件及对比样本。
- 质证程序:所有提交用于鉴定的材料,必须在仲裁庭主持下,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即对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并经过仲裁庭确认后,才能移交鉴定机构。此举是为了防止使用虚假或无效材料进行鉴定。
第五步:鉴定过程的进行与监督
- 委托手续:仲裁庭(或双方当事人)向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要求、提交鉴定的材料清单、完成期限等。
- 鉴定实施: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仲裁庭应对鉴定过程进行必要监督,确保程序合规。
- 期限要求:鉴定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如遇复杂情况需延期的,鉴定机构应及时向仲裁庭说明。
第六步:鉴定意见的出具与审查
- 意见形式: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意见书应载明鉴定过程、检验方法、分析说明和明确的鉴定结论。
- 当庭宣读与送达:鉴定意见书应在开庭时当庭宣读,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 审查与质证: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包括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就鉴定的方法、依据、程序等问题进行说明和辩论。仲裁庭需结合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而非必然采纳。
第七步:重新鉴定的申请与决定
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满足严格条件:
- 申请理由:通常包括: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决定权:是否准许重新鉴定,由仲裁庭审查后决定。仲裁庭会严格审查申请理由是否成立,避免因不必要的重新鉴定导致案件拖延。
通过以上七个步骤,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程序得以规范运行,旨在通过科学、中立的方式解决专业难题,保障仲裁裁决的客观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