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
字数 1082 2025-11-18 03:38:50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义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通常是仲裁被申请人,但申请人也可能提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主张该仲裁委员会对当前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其核心目的是质疑仲裁委员会审理本案的资格和权力。
第二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可以基于以下主要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 地域管辖错误:认为争议案件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地域管辖范围。例如,用人单位注册地在A市,劳动者工作地在B市,但案件却向C市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 级别管辖错误:认为案件不应由当前受理的省、市或区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应由其上级或下级仲裁委员会管辖。
- 仲裁协议或条款无效: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实践中在劳动争议领域较少见),一方可主张该协议无效,从而否定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 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如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
第三步:提出异议的法定时限与形式
- 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答辩期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当事人书面表示同意仲裁庭管辖,或者已经进行了实质性答辩(如对案件事实进行反驳、举证),则视为其接受了该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此后便丧失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 形式:通常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在庭审中口头提出并记录在案,也符合形式要求。
第四步:仲裁委员会对异议的处理程序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将进行审查:
- 审查主体:通常由仲裁委员会自身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 审查方式: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 处理结果:
- 异议成立: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将作出决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即不受理或移送管辖)。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不能上诉,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异议不成立: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将作出决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第五步: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对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不能单独就该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救济途径是:
在仲裁程序结束后,如果对最终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可以将“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作为诉讼理由之一,请求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确实没有管辖权,可能会影响对仲裁裁决效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