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和解
字数 851 2025-11-18 03:49:17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和解
第一步:诉讼和解的基本概念
诉讼和解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法院审理阶段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行为。和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其效力等同于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与法院调解不同,和解的启动和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仅扮演中立审查角色。
第二步:诉讼和解的成立条件
- 主体适格:和解双方须为本案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 意思表示真实:和解协议需基于双方自愿,无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
- 内容合法: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 时间范围:和解可在诉讼开始后至判决生效前的任何阶段达成(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第三步:和解协议的确认程序
-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 法院对协议进行形式审查(如主体资格、内容合法性)和实质审查(如是否显失公平)。
- 审查通过后,法院制作和解笔录或裁定书,确认协议效力;若审查不通过,案件继续审理。
第四步:诉讼和解的法律效果
- 终结诉讼:和解协议生效后,诉讼程序终止,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 强制执行力:一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部分和解的处理:若仅对部分诉讼请求达成和解,法院可就未和解部分继续审理。
第五步:和解失败或无效的后果
若和解协议因内容违法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被法院确认无效,当事人可申请恢复诉讼程序,已履行的部分依不当得利规则处理。此外,和解过程中为妥协作出的陈述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六步:特殊情形下的注意事项
- 涉及第三人利益:若和解可能损害案外人权益,法院应通知第三人参与审查。
- 二审中的和解:二审期间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但撤诉后一审判决是否生效需明确约定。
- 执行和解:区别于诉讼和解,执行和解发生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需另行签订协议并受执行法院监督。
通过以上步骤,诉讼和解既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通过司法审查保障了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