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字数 1349 2025-11-18 05:08:13
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第一步:认识基本概念
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是指除要约-承诺这一典型缔约方式外,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能够使合同成立的形式。其核心在于,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了这些法定形式的要件,即使没有清晰的要约与承诺的交换过程,法律也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第二步:理解其存在的法律意义
设立特殊形式的主要目的有三点:
-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能选择某种特定形式(如交叉要约)来达成合意,法律承认这种合意的效力。
- 提高交易效率:在特定商业环境中(如拍卖、招投标),这些形式能提供明确、高效的规则,快速确定合同关系。
- 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尤其是在格式条款或事实合同等情形中,法律通过规定成立要件来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弱势一方。
第三步:剖析主要类型及其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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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要约
- 定义: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内容相同的要约,且两个要约在途中交错,彼此均不知晓对方也已发出要约。
- 成立要件:
- 双方各自向对方发出了要约。
- 两个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 双方均不知晓对方已发出要约。
- 法律效果:通说认为,在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时,即视为双方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其成立时间点为后一个要约到达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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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实现
- 定义:指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人的事先声明,受要约人无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而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如开始履行合同、使用要约人寄送的物品)来表示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
- 成立要件:
- 要约中明确表示受要约人无需通知,或根据交易习惯无需通知。
- 受要约人实施了足以表明其承诺意思的行为。
- 法律效果:承诺于该行为作出时生效,合同成立。例如,对方寄来试用商品,约定试用期届满未退货视为购买,你在试用期内开始使用该商品,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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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关系
- 定义:指在某些社会接触或生活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并未遵循传统的缔约程序,但基于事实上的给付和接受,从社会典型观念来看,已经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
- 成立要件:
- 存在事实上的给付与接受(如乘坐公交车并支付车费)。
- 根据社会普遍观念,双方的行为足以被评价为成立了合同关系。
- 法律效果: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维持社会典型秩序,直接认定合同成立,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这主要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如公共交通、公共事业供应)。
第四步:区分特殊形式与典型形式(要约-承诺)的关键
关键在于合意的形成过程不同。
- 典型形式:合意是通过“一方要约 → 另一方承诺”这一明确的、有先后顺序的意思表示交换达成的。
- 特殊形式:合意可能是同时达成的(交叉要约),或通过行为而非明确的通知达成的(意思实现),甚至是法律根据事实状态直接推定的(事实合同)。
第五步:掌握实践中的应用与注意事项
- 举证责任:主张合同以特殊形式成立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符合该特殊形式的全部构成要件(如证明两个要约内容一致、证明存在无需通知的交易习惯等)。
- 法律适用:合同一旦通过特殊形式成立,其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与典型形式成立的合同无异,均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
- 风险防范:在商业活动中,应对此有清晰认知。例如,在招投标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任何一方反悔都将构成违约,这与典型的谈判缔约过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