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破产抵销权
字数 1437 2025-11-18 05:18:41

经济法中的破产抵销权

第一步:破产抵销权的基本概念
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其核心在于,当双方互负债务时,允许债权人用自己所享有的债权来冲抵自己应偿还的债务,从而获得一个净额。在破产法之外,这被称为民法上的抵销权。但在破产程序中,这一权利被赋予了特殊地位和规则,其目的在于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出现债务人(破产企业)要求债权人全额履行债务,而债权人只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比例清偿的不公平现象。

第二步:破产抵销权与民法抵销权的区别与设立目的
在普通民法中,互负债务的双方行使抵销权通常需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等条件。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抵销权是一项特别的权利,其规则优先于民法的一般规定。设立破产抵销权主要有两个目的:

  1. 公平目的:避免“晴天借伞,雨天收伞”的不公。如果没有破产抵销权,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全额清偿对债务人的负债,而债权人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却只能按破产清偿率(通常很低)获得分配。这对债权人极为不公。抵销权实质上是赋予债权人一种担保功能,使其债权能获得事实上的全额清偿。
  2. 效率目的:通过抵销简化清算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往来,降低程序成本。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在抵销范围内归于消灭,无需各自进行履行和申报。

第三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
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件:

  1. 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必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 债权债务均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可用于抵销的债权和债务,其产生原因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就已经存在。
  3. 主动提出: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破产管理人提出抵销的请求,破产管理人通常不会主动进行抵销。
  4. 遵守法律规定的禁止抵销情形:为防止权利滥用和公平价值受损,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抵销的情形,这是破产抵销权最关键的规则。

第四步:禁止抵销的法定情形(重点与难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某些情形下即使满足互负债务的条件,也不得抵销: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债权:即第三方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廉价收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用以抵销自己欠债务人的全额债务,从而牟取不当利益。这是被严格禁止的。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如代缴税款)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此条旨在防止债权人恶意创设债务以进行抵销。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此条旨在防止第三方恶意收购债权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第五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与法律效果

  1. 行使程序
    • 申报债权:债权人必须依法申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 向管理人提出: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抵销请求。
    • 管理人审查:破产管理人负责审查抵销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审查是否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
    • 法院确认:若管理人对抵销有异议或涉及重大利益,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 法律效果
    • 在抵销的额度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
    •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被抵销的债权视为已获得全额清偿。
    • 对于债务人(破产财产)而言,其被抵销的债权也视为已收回。
    • 抵销后如有剩余债权,债权人可继续参与破产分配;如有剩余债务,债权人需向破产财产清偿。
经济法中的破产抵销权 第一步:破产抵销权的基本概念 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其核心在于,当双方互负债务时,允许债权人用自己所享有的债权来冲抵自己应偿还的债务,从而获得一个净额。在破产法之外,这被称为民法上的抵销权。但在破产程序中,这一权利被赋予了特殊地位和规则,其目的在于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出现债务人(破产企业)要求债权人全额履行债务,而债权人只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比例清偿的不公平现象。 第二步:破产抵销权与民法抵销权的区别与设立目的 在普通民法中,互负债务的双方行使抵销权通常需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等条件。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抵销权是一项特别的权利,其规则优先于民法的一般规定。设立破产抵销权主要有两个目的: 公平目的 :避免“晴天借伞,雨天收伞”的不公。如果没有破产抵销权,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全额清偿对债务人的负债,而债权人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却只能按破产清偿率(通常很低)获得分配。这对债权人极为不公。抵销权实质上是赋予债权人一种担保功能,使其债权能获得事实上的全额清偿。 效率目的 :通过抵销简化清算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往来,降低程序成本。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在抵销范围内归于消灭,无需各自进行履行和申报。 第三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 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件: 互负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必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债权债务均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可用于抵销的债权和债务,其产生原因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就已经存在。 主动提出 :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破产管理人提出抵销的请求,破产管理人通常不会主动进行抵销。 遵守法律规定的禁止抵销情形 :为防止权利滥用和公平价值受损,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抵销的情形,这是破产抵销权最关键的规则。 第四步:禁止抵销的法定情形(重点与难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某些情形下即使满足互负债务的条件,也不得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债权 :即第三方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廉价收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用以抵销自己欠债务人的全额债务,从而牟取不当利益。这是被严格禁止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如代缴税款)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此条旨在防止债权人恶意创设债务以进行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此条旨在防止第三方恶意收购债权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第五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与法律效果 行使程序 : 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依法申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向管理人提出 :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抵销请求。 管理人审查 :破产管理人负责审查抵销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审查是否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 法院确认 :若管理人对抵销有异议或涉及重大利益,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法律效果 : 在抵销的额度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被抵销的债权视为已获得全额清偿。 对于债务人(破产财产)而言,其被抵销的债权也视为已收回。 抵销后如有剩余债权,债权人可继续参与破产分配;如有剩余债务,债权人需向破产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