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字数 1201 2025-11-18 08:16:50
抵押权
第一步:抵押权的基本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抵押权人)为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核心特征是“不转移占有”,即抵押人仍可继续使用抵押物。
第二步: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设立抵押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抵押权是从权利,依赖于主债权(如借款合同之债)的存在。
- 抵押物合法且可抵押: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通常为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和特定的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抵押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抵押。
- 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担保的范围等。
- 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抵押物类型不同,登记效力不同:
- 不动产抵押权:采“登记设立主义”。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 动产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步:抵押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变现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
- 抵押物保全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有权请求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 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也可以将抵押权随同主债权一并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 义务:
- 不得滥用抵押权。
- 在主债权消灭后,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步: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仍可正常使用抵押物并获取收益(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
- 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未经同意,一般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义务:
- 妥善保管抵押物,防止其价值非正常减损。
- 承担因抵押物产生的各项费用(如税费、维修费)。
第五步: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
- 实现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优先从变现价款中支付。
- 消灭原因:
- 主债权消灭(如债务已清偿)。
- 抵押权实现。
-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抵押物灭失且无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