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字数 1368 2025-11-09 12:18:02
质权
第一步:质权的基本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质权人)因担保债权的需要,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其核心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质物必须由质权人实际控制。
第二步:质权的设立条件
设立质权(即“质押”)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书面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质物信息、担保范围等条款。
- 出质人具有处分权:出质人必须是质物的所有权人或经授权处分该物的人。
- 质物合法且可转让:用于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必须合法存在,并且法律允许其流通和转让。
- 交付质物(生效要件):这是最关键的一步。质权自出质人将质物实际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时才正式设立。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如股权、知识产权),则需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步: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主要权利:
- 占有并留置质物:在债务清偿前,有权持续占有质物。
- 收取孳息: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天然或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但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保全质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 主要义务:
- 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质物。
- 返还质物: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第四步: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主要权利:
- 质物所有权:出质人仍然是质物的所有权人。
- 追偿权:如果出质人是第三人(物上保证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请求及时行使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可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主要义务:
- 移交质物:按约定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
- 保证质物无瑕疵:应对质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步:质权的实现与消灭
- 实现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物。
- 消灭原因: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质物灭失且无代位物(如保险金)等。
第六步:质权的特殊类型——权利质权
这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标的物不是有体物,而是财产性权利。常见类型包括:
-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应收账款:质权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质权的实现,主要通过转让该权利或直接从该权利产生的收益中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