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赔偿”
字数 1370 2025-11-18 09:35:38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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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环境行政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一种特殊类型,指因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使环境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核心在于,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由具体的环境行政机关作为代表),侵权主体是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原因是违法的职务行为。 -
构成要件
要构成环境行政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侵权主体:必须是环境行政机关,或者受其委托行使环境管理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职务行为:侵权行为必须是上述主体在行使环境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例如违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 行为违法:该职权行为违反了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与“环境行政补偿”的关键区别,后者是基于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
- 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客观的、确定的损害后果,包括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以及对环境权益的损害。
- 因果关系:违法的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内在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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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环境法的相关规定,环境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人身权损害:例如,因环境监管部门的非法拘留或非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或因暴力执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 财产权损害:例如,环境执法部门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违法对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查封、扣押,从而造成企业的财产损失。
- 需要注意:对于因环境污染本身直接造成的损害(如工厂排污导致农作物减产),通常通过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来解决。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于环境行政机关违法不作为(如应发放排污许可证而未发放)或违法审批(如违法通过环评)所导致或加重时,才可能涉及环境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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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受害人)寻求环境行政赔偿通常遵循以下路径:- 先行处理程序: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侵权的环境行政机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在对该机关的违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 行政复议程序:如果对先行处理的决定不服,或是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请求但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行政诉讼程序:赔偿请求人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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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 与环境行政补偿: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性质。行政赔偿针对违法行为,带有问责和救济性质;行政补偿针对合法行为(如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企业),带有弥补和公平负担性质。
- 与环境民事侵权赔偿:核心区别在于责任主体。环境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环境行政机关),源于其违法的管理行为;环境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污染者或破坏者(如排污企业),源于其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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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实践挑战
- 价值:该制度是监督环境行政机关权力、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为因违法行政而受损的相对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原则。
- 挑战: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尤其是环境损害与行政不作为之间的关联)、损害范围的评估(特别是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以及责任划分(在存在多个致害原因时)等,都是较为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法律与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