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机构选择
字数 1364 2025-11-18 10:23:01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机构选择
第一步:鉴定机构选择的概念与启动时机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鉴定机构选择是指,当案件涉及的待证事实需要借助专门知识(如笔迹真伪、伤残等级、工程造价、财务报表等)进行判断时,仲裁庭或当事人依法定程序确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其启动时机通常是在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仲裁庭审查后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案件审理有必要而依职权决定启动鉴定时。
第二步: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类型
根据争议所涉专业领域的不同,鉴定机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列入名册的机构。常用于笔迹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如工伤伤残等级)、痕迹鉴定等。这是最常见和权威的类型之一。
- 会计师事务所:适用于需要对工资、奖金、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数额进行审计,或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鉴定的案件。
- 资产评估机构:当争议涉及股权价值、无形资产价值等需要评估时选用。
- 其他专业机构: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安全鉴定机构等,用于解决特定领域的专业问题。
第三步:选择鉴定机构的基本原则
选择过程需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所选机构必须具有从事该专业领域鉴定的法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才具有证据能力。
- 相关性原则:机构的专业范围必须与待鉴事项高度相关,确保其具备解决特定专业问题的能力。
- 中立性原则:机构应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优先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名册内的机构原则:许多仲裁委员会会建立自己的《鉴定机构名册》,在选择时会优先考虑名册内的机构,以保障机构的质量和公信力。
第四步:选择鉴定机构的具体程序
程序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 协商确定:仲裁庭首先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机构的选择进行协商。这是首选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可以在仲裁委的名册内或名册外共同选定一家机构。
- 指定产生: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一致,则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指定的方式包括:
- 随机抽取:仲裁庭在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名册中,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这种方式能最大程度确保公平。
- 仲裁庭直接指定: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信誉、地域等因素,直接指定一家最合适的机构。
- 当事人单方委托的例外: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一方当事人为固定证据或解决争议,可能已自行委托鉴定。对此,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如原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等),仲裁庭可以准许重新鉴定,并重新启动上述选择程序。
第五步:选择不当的法律后果与救济
如果鉴定机构的选择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 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如果选择的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选择程序严重违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可以对此提出异议,仲裁庭经审查后可能不予采信该鉴定意见。
- 成为裁决被撤销的理由: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程序中的鉴定机构选择违法,且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决,这可能成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之一。
综上,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劳动争议仲裁中连接专业事实与法律判断的关键环节,其程序的公正性与机构的中立性、专业性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案件的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