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
字数 1069 2025-11-09 12:23:15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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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核心在于,法律对合同成立前的“磋商阶段”也提供了保护,即使合同最终未成立,有过错的一方也需承担责任。 -
法律基础与构成要件
要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时间点: 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从双方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成立之前的这段时间。
- 前提: 一方当事人有违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告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
- 过错: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 后果: 给另一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对方因为相信合同能够成立而付出了成本(如考察费、筹备费等),这些损失因合同不成立而无法收回。
- 因果关系: 一方的过错行为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 典型行为类型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典型情形: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本无意订立合同,却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进行谈判。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构成欺诈行为。
-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例如:未尽到必要的通知、协助或保护义务,导致对方人身或财产受损;擅自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磋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等。
- 法律后果与赔偿范围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
- 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损失,其目的是使受害方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未曾信赖会订立合同时的状态。具体包括:
- 直接财产减少: 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考察费、评估费等。
- 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 即因信赖本合同的成立,而放弃了与其他方订立类似合同的机会所导致的损失。这部分损失的认定在实践中要求较高,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机会是真实且可预见的。
- 注意: 赔偿范围通常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因为合同并未成立。
- 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实践意义)
理解缔约过失责任,关键在于将其与相关概念区分:
- vs.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保护的是“履行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以“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为前提,保护的是“信赖利益”。
- vs.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在特定缔约关系中产生的信赖利益这一特殊关系。有时会发生竞合,但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