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字数 1578 2025-11-18 11:15:43
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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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后为各国国内环境法所吸收和借鉴。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两部分:- 共同责任:指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在面对全球性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丧失)时,都负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来保护和改善环境。这承认了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人类命运的相互依存性。
- 有区别的责任:指由于各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形成和历史贡献不同,以及各国在经济、技术、能力上的差异,它们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的大小、形式、时间表和履约方式应当有所区别。发达国家通常应承担更大的、更主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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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渊源与发展
该原则是在国际社会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谈判进程中逐步形成和明晰的。关键节点包括:-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初步体现了责任区别的思想,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
-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该原则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七条中被正式确立,并成为本次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石。公约明确承认发达国家对当前全球环境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并应率先采取行动,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 后续发展:在《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文书中,这一原则得到进一步细化和应用,例如为发达国家设定强制减排目标,而对发展中国家则提出符合其国情的自主贡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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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涵解析
- 责任的“共同性”基础:基于地球生态系统的不可分割性、环境问题的跨国界性以及人类共同未来。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必须合作应对。
- 责任的“区别性”依据:
- 历史责任: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消耗了大量资源,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是当前全球环境问题(如温室气体浓度升高)的主要历史贡献者。
- 现实能力:发达国家拥有更强的经济实力、更先进的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具备率先行动和援助他人的能力。
- 发展需求:发展中国家面临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紧迫任务,其能源需求和排放空间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增长应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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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外环境法中的体现与应用
- 在国际法层面:
- 资金机制:如全球环境基金(GEF),主要由发达国家出资,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环境保护项目。
- 技术转让: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保技术。
- 履约要求差异: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设定不同的减排目标、时间表和报告义务。
- 在国内法层面的借鉴:虽然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国际关系,但其精神也深刻影响了国内环境法的制定。例如:
- 区域差异化政策:一国在制定环境政策、标准和分配减排任务时,会考虑不同地区(如东部沿海与西部内陆)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差异,实行差别化的管控要求。
- 对企业的区别对待:对历史悠久、排污量大的老企业和新建企业,可能在污染治理技术的采用时限、排放标准上实行有区别的要求。
- 生态补偿:基于“受益者补偿、保护者受偿”的理念,体现了在环境保护责任承担上的区别化安排。
- 在国际法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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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与面临的挑战
- 意义:该原则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体现了公平正义,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发展权益,确保了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广泛参与性,是实践“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关键。
- 挑战:
- 责任划分的争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历史责任的认定、当前责任的分配比例等问题上始终存在博弈。
- “区别”的模糊性: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如何动态调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界限和相应责任,成为新的难题。
- 资金与技术转让的落实: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往往未能满足实际需求,影响了原则的有效执行。
总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平衡全球环境保护与发展权益的核心准则,其有效实施是应对全球环境挑战、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