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对象
字数 1216 2025-11-18 12:34:28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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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行使对象,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该解除行为所直接指向的、接收解除意思表示的另一方当事人。简而言之,就是“谁有权解除”指向的是“向谁发出解除通知”。 -
一般原则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应当向订立该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发出。- 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其行使对象是用人单位。这里的“用人单位”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主体,通常指依法成立、具有用工权的组织,如公司、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 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其行使对象是劳动者本人。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特定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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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具体对象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时,需要将解除通知送达给能够代表用人单位接收法律文书的特定主体或部门。这通常包括:- 法定代表人:即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等。
- 人力资源部门:这是最常见的、负责处理劳动关系事宜的职能部门。
- 劳动者的直接上级主管:在某些组织结构中,向直接主管提出并被其确认接收,也可能被视为有效送达,但为确保法律效力,最好同时送达人力资源部门。
- 用人单位指定的收件部门或人员: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指定了接收通知的部门或人员,则应向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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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者本人”行使解除权的送达方式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必须确保解除通知有效送达劳动者本人。法定的送达方式包括:- 直接送达:将书面解除通知直接交给劳动者本人签收。这是最优先和有效的方式。
- 留置送达:若劳动者拒绝签收,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工会)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通知留在其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 邮寄送达: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等可查询签收记录的邮寄方式,寄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认的联系地址或身份证记载的住址。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告送达:在劳动者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告(如省级报刊、单位公告栏)形式发出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是最后采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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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劳动者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劳动者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对象应为其财产代管人或法定监护人。
- 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存在行使解除权的问题。
- 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如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行使解除权的对象应为承继权利和义务的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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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行使对象的后果
如果解除通知未送达正确的行使对象,可能导致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劳动者将解除通知随意交给一个无权代表的同事,而用人单位否认收到,则解除时间无法起算,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持续存在,从而引发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争议。因此,准确识别并有效送达至正确的行使对象,是确保解除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步骤之一。